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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擬修改基金組織形式 私募基金納入調整範圍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4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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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 趙曉輝)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修改了原草案中關於基金組織形式的條款,刪除了關於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的規定。

  修訂草案第四十八條將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規定為契約型、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説,有的部門、單位提出,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屬於新創設的組織形式,增加這兩種組織形式是否有必要,建議再作研究。

  孫安民説,法律委員會經與相關部門的共同研究認為,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仍屬於契約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內部機構的設置和管理人承擔的責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單獨作為法定的基金組織形式。

  據此,二次審議稿刪除了修訂草案關於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的規定。至於為加大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力度,在基金內部增設監督性機構等,可由基金合同作出約定。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二次審議稿修改了修訂草案中的有關條款,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統一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和備案。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介紹説,按照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基金行業協會分別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數額進行註冊、登記和備案,這不利於統一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

  孫安民説,為了便於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監管,加強行業自律,統一掌握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情況是必要的。據此,二次審議稿將上述規定修改為: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數額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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