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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可納入工傷保險體系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1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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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楊輝報道:10日,廣東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三單位聯合下發《關於我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稱《通知》)。《通知》規定,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資金全部由單位支出,職工無需繳費。單位需補繳自2011年1月1日起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通知》首次提出,公務員和參公事業單位也可納入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費由單位繳納

  此次納入工傷保險的範圍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全部職工(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下同)。同時,中央、省直駐穗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其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統籌。

  《通知》規定,初次核定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一類行業基準費率執行,以後按國家和省工傷保險費率有關政策進行調整。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費用在單位的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此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自2011年1月1日起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所在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通知》明確,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職工已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但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被認定為工傷並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並按規定計發退休費的,停發傷殘津貼。退休費低於傷殘津貼的,單位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退休待遇審核部門出具的退休費核定數額以及每年退休費調整數額的證明材料,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老工傷”亦可納入其中

  記者了解到,新規的出臺,將解決了不少事業單位遺留的“老工傷”問題。按照規定,“老工傷”範圍是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在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發生工(公)傷並由本單位負責支付工(公)傷待遇的工(公)傷人員和工(公)亡職工供養親屬。“老工傷”經確認同意納入工傷保險的,其相關的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按規定計發退休費的“老工傷”,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費,不辦理享受傷殘津貼,其新發生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後,工傷保險待遇與相應的原工(公)傷待遇不重復享受。如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低於原工(公)傷待遇標準的,應由原渠道補足。

  今年7月,深圳開始研究“破冰”公務員退休金和社會養老體系雙軌制的問題,引起了全國廣泛關注。此次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又有新動作,該份文件明確表示廣東有條件的地區,公務員也可納入工傷保險範疇,這又是廣東公務員社保體制改革的一大突破。

  “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將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範圍,所需資金在單位公用經費中統籌解決。”《通知》表示。

熱詞:

  • 事業單位
  • 工傷保險待遇
  • 工傷保險條例
  • 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