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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協會會長:警惕城管警察成為暴力執法者靠山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03日 07: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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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正在審議的《深圳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擬設“城管警察”,引起輿論高度關注。

  該《條例》規定,公安部門可以設立或指定專門的機構或是派出機構協助城管執法,比如設立“城管警察”。理由是“在調研過程中普遍反映城管沒有人身方面的強制權力,執法受限很大”。

  對此,一直提倡“和諧城管”的城市管理專家、中國城市管理協會會長羅亞蒙向中國青年報分析,設立“城管警察”本身無可厚非,但“執法受限很大”這一理由不成立。

  “城管部門是城市政府服務市民的部門,比如市容衛生管理、違法建築管理、無證經營管理等,不是強權部門。城管的社會價值,在於其提供的公共服務産品質量,不需要人身強制權,依法也不擁有人身強制權。”他説,“城管的一切暴力行為都是非法的。沒有人身強制權,城管依法執法不受絲毫限制,不存在‘執法受限很大'之説。”

  據悉,早在2008年,深圳市政協委員楊立勳就有過設立“城管警察”的提案,理由是在紐約、倫敦等世界先進城市,城市管理執法統一由警察行使,似乎是一種國際慣例。此外,楊立勳認為,設立“城管警察”還可以很好地解決暴力抗法問題。

  羅亞蒙認為,這也是不了解情況的“信口開河”,混淆了警察與城管的分工。“全世界任何一個城市,城管權和警察權都是分離的。城管提供公共服務,禁止暴力;涉及人身強制的,由警察出面。在中國如此,在世界其他國家也是如此。”

  羅亞蒙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城管警察”不是一個準確、規範的法定科學概念,也非深圳市的“創舉”。業內常説的“城管警察”,是特指“城管與警察常態公務協助機制”。該機制已在全國約200個城市建立。

  “城管部門是和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接觸最多的部門,尤其是依法履行的‘行政處罰'工作,具有‘個體損益'性質。城管執法工作的高危性、突發性,已被實踐證明。”他説,“因此,公安部門設立專門機構,為城管部門提供‘常態化公務協助'是應當的,也是必須的,法理基礎也是充分的。”

  但有不少老百姓擔心,設了“城管警察”,會不會大大擴展城管執法權,為社會矛盾火上澆油?

  對此,羅亞蒙明確表示,“城管警察”還是警察,不是城管,依法行使的依然是警察權,不是城管權。

  “在我看來,‘城管警察'的首要職責,恰恰是做好並落實預防城管執法時,發生暴力衝突的預案,既保護公民不受暴力執法侵害,也保護城管不受暴力抗法侵害。”他説,同時,它不能取代城管,而應二者在日常各司其職,在應急狀態下密切協作。

  據悉,在淮安、保定等地,該協作機制已經以不同方式實現。一種是城管局長兼任公安局領導職務,一種是設立城管公安分局、城管警察支隊等專門機構。

  “‘城管警察'的形式可以多樣,但應有辦案權。”羅亞蒙最後強調,而且“城管警察”不可選擇性執法,“如果只著眼于打擊公民暴力抗法,就可能淪為城管暴力執法有恃無恐的靠山。這點務必高度警惕。”

熱詞:

  • 城管
  • 暴力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