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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臺安全管理校車新規 明確責任追究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30日 2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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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8月30日電(記者俞菀)記者30日從上海市教委獲悉,《上海市校車安全管理規定》正式出臺,針對校車安全工作中“人、校、車、行、證、責”等主要環節,明確了管理要求和責任追究機制。

  一方面,上海市教委要求各區縣充分認識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儘快制訂校車服務方案,明確校車使用學校、配備數量、運營模式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責任到人,明確誰使用,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嚴格車輛、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的審核和日常管理,確保車輛、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不帶病上路。

  根據《上海市校車安全管理規定》,上海實施校車由區縣政府許可的制度,明確了相關許可條件、許可程序和受理流程;明確校車駕駛人年齡在2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必須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的經歷和良好的行駛記錄,無犯罪和吸毒行為記錄等;明確自2013年9月1日起,全市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其中“四規定、三不得”的校車運行總體要求包括:校車要“在規定位置懸挂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並在規定站點停靠。”“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等”。

  《規定》同時明確,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公辦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城郊結合部和郊區區縣政府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佈局進行調整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區縣政府首先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安排住宿,其次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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