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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刪除部分爭議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8日 1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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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衛生立法

  本報北京8月27日訊 記者陳麗平27日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新的草案將立法重點放在做好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上。

  在此前的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針對當前精神衛生工作的問題和現狀,本法的立法重點應當放在做好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上,解決目前精神衛生疾病預防不力、醫療機構不足、專業人員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時診斷、治療、康復等突出問題,依法保障、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教科文衛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衛生部研究,按照上述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完善。

  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

  本報北京8月27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增加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精神障礙預防中作用的規定。

  原草案對用人單位、學校等在精神障礙預防工作中的責任作了規定。在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精神障礙的預防還要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的作用。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二章中增加兩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創建有益於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區環境。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引導公眾關注心理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

  精神障礙鑒定性質為醫學鑒定

  本報北京8月27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精神障礙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

  原草案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復診程序,還規定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復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程序。在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一是精神障礙鑒定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自主委託進行,其性質應是醫學鑒定,不是司法鑒定;二是兩次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時間長成本也高,對患者並不利;三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願接受住院治療,規定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又可以要求復診、鑒定,實踐中會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將草案第二十七條中“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修改為“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將“司法鑒定人”修改為“鑒定人”,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二是刪去草案第二十六條中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的規定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有關重新鑒定的規定。為了保障患者的權利,相應在草案第六章中增加一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立法保障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

  本報北京8月27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從人、財、物等方面保障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

  在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目前,我國精神衛生工作總體上還比較薄弱,醫療機構、專業人員嚴重匱乏,經費缺口比較大,特別是在基層和一些貧困地區,問題尤為突出,建議立法要從人、財、物等方面保障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

  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草案第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建設。二是在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三是將草案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水平”。

  適當修改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

  本報北京8月27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予以適當修改。

  在上一次審議時,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規定的法律責任過多、過細,權利義務不平衡、權利責任不對稱。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對草案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予以適當修改,有些問題可由衛生部門的診療規範予以規定。

  對患者的隱私保護更具體明確

  本報北京8月27日訊 記者陳麗平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對精神障礙患者的隱私保護作出了具體規定。

  原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隱私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由於精神障礙患者的特殊性,對他們的隱私保護不能籠統規定,應儘量明確具體。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對上述規定作相應修改,增加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並在草案中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熱詞:

  • 精神障礙患者
  • 康復工作
  • 醫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