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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委回復司法建議 明確離婚車過戶不用再搖號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15: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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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離婚後,自家車過戶是否需要重新搖號?市一中院在審理離婚官司時發現,《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出現前後矛盾的規定,向市交通委發出司法建議。記者昨天獲悉,交通委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向市一中院復函明確,在婚姻繼承官司中,根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交管部門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小客車易主,指標跟著一併轉移,無須再重新搖號。

  ■案例

  離婚官司現搖號政策漏洞

  喻先生和何女士因離婚財産走進法庭,雙方除錢款糾紛外,還對一輛車如何過戶進行了爭辯。

  喻先生稱,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車歸他所有,要求何女士將車過戶到他名下。對此,何女士表示,如將車過戶到喻先生名下,就會喪失購車指標,因此她雖然同意將車過戶,但自己應保留該車車牌號。

  一審法院支持了喻先生車輛過戶的要求。何女士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對於車輛過戶問題,法院維持了原判。但市一中院也發現,因喻先生並未取得北京市購車指標,因此在辦理過戶時,會因《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規定中的前後矛盾而出現問題。

  ■司法建議

  明確婚姻案車輛過戶問題

  此案宣判後,市一中院向市交通委發出司法建議。

  法院稱,市交通委修訂並於2011年12月27日發佈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第一款和第二款前後存在矛盾,不利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機動車作為夫妻共同財産分割的爭議:在離婚訴訟中,大多數情況下涉及機動車在內的共同財産分割。但依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獲得小客車所有權的一方,往往並非原登記車主,同時又未取得購車指標的,無法辦理北京市車輛牌照。

  如何女士與喻先生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何女士名下京牌車歸喻先生所有,但喻先生並無本市購車指標。

  這種情況下,如依據《細則》第一款,有關機關應依法辦理轉移登記,車輛現所有權人喻先生直接取得原車的北京牌照;但依據《細則》第二款,則結果相反。因此,無論在類似民事案件審理還是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都會因該《細則》規定遇到政策困擾。

  法院建議市交通委儘快釋明或部分修改《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明確在因婚姻繼承而産生的民事訴訟中,因生傚法律文書而取得機動車所有權一方是否需要另行申請指標問題。

  ■交通委回復

  離婚案車過戶指標隨車走

  市交通委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復函法院首度明確:當法院出具判決、裁定等生效文書規範的法律關係為婚姻、繼承時,市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時,依據法院生傚法律文書取得小客車所有權的一方,可憑生效文書原件的證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文件,車輛原所有人不可因此取得小客車更新指標。舉例來説,夫妻離婚後,如果原本丈夫名下的車子歸妻子所有,妻子當時沒有購車指標,那麼根據法院判決,指標隨小客車的所有權一併歸屬給妻子,丈夫原來的指標便不存在了,以後購車需要重新搖號。

  ■矛盾條款

  “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産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市交通委修訂並於2011年12月27日發佈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中第一款和第二款。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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