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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委明確離婚後小客車易主無需重新搖號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03: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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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分得車 無須新搖號

  市交通委:離婚後小客車易主,指標一併轉移

  晨報訊(記者 何欣)日前,一中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時,發現小客車搖號的規定中存在矛盾,於是向北京市交通委發出司法建議。昨天,交通委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在給一中院的復函中對此進行了明確解釋,在婚姻繼承官司中,如持有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小客車易主,指標一併轉移,無需重新搖號。

  一起離婚案遇難題

  日前,一中院審理一起離婚後財産糾紛案件時遇到了一個問題。案件中,原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小客車,被法院判決歸另一方所有,但這一判決在現行的規定中卻很難操作。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産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而緊接著第二款又規定:“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法院認為,上述的兩款規定,在司法實踐操作中存在前後矛盾,在離婚訴訟中,大多數情況下涉及包括機動車在內的共同財産的分割問題,如發生小客車財産轉移的,依據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獲得小客車所有權的一方,往往並非原登記的車主,且同時又是沒有取得北京市小客車購買指標的。依據上述規定第一款,有關機關應依法辦理轉移登記,車輛現所有權人可以直接取得原車輛上的北京市車輛牌照。但依據上述規定的第二款,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的小客車所有權轉移,需要取得指標,因此,沒有獲得小客車指標的,無法辦理北京市車輛牌照。法院指出,按照上述《實施細則》(修訂)的規定,法院無論是民事審理還是案件執行,都會遇到政策困擾,不利於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因此,法院向交通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希望其儘快釋明或部分修改《實施細則》(修訂)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明確在因婚姻繼承而産生的民事訴訟中,因生傚法律文書而取得機動車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需要取得北京市小客車購買指標,原機動車登記所有權人是否需要另行申請配置指標。

  市交通委復函明確

  記者昨天獲悉,市交通委員會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已復函法院,並首度明確:當法院出具判決、裁定等生效文書規範的法律關係為婚姻、繼承時,市公安交管部門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時,依據法院生傚法律文書取得小客車所有權的一方,可憑生效文書原件的證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文件,車輛原所有人不可因此取得小客車更新指標。

  這也就是説,夫妻離婚後,如果原本丈夫名下的車子歸妻子所有,妻子當時沒有購車指標,那麼根據法院判決,指標隨小客車的所有權一併歸屬給妻子,丈夫原來的指標便不存在了,以後購車需要重新搖號。

熱詞:

  • 小客車
  • 搖號
  • 文書規範
  • 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