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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法院判決車輛過戶需指標”是否合理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9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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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法院訴訟行為進行的車輛過戶,並沒有增加城市小客車的總量,只是將張三的車變成李四的了,也沒有給城市整體交通添堵。車輛“限購”政策不能因噎廢食。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豐臺法院調研,該院1月5日組織拍賣的13輛車流拍12輛。因為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簡稱細則)規定,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的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也需取得指標。法官擔心該《細則》會使司法拍賣車輛嚴重流拍,影響案件執行和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建議“適度放開”對法院成交裁定和流拍車輛以物抵債裁定的過戶。

  根據2010年底公佈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因法院判決、裁定發生財産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可不用通過搖號直接過戶、上牌。但因有一些人走捷徑,利用虛假訴訟來完成二手車買賣、達到規避搖號政策的目的,所以修訂後的《細則》提高了車輛過戶的門檻。然而,這種“一刀切”式的規定,在阻斷個別人通過虛假訴訟騙取小客車指標的同時,也給法院的審判執行帶來負面影響。

  新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否認了法院判決的既判力,將會侵犯車輛承受人的完整物權。物權法規定,因法院判決導致車輛所有人變更的,自判決生效時發生效力——即一旦發生車輛所有權的實質轉讓,車輛獲得人就應享有完整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然而,按照北京新規定,如果該承受人沒有小客車指標,車管部門將不予變更登記。那麼,車輛獲得者的所有權將很難保障。

  如果只是為了防止虛假訴訟而設立如此新規,顯得有些顧此失彼。虛假訴訟確實影響了民眾對法院公平正義的信仰,對北京車輛“限購”政策也非常不利。但應該認識到,通過虛假訴訟進行車輛過戶只是極端個例,可以通過更為嚴格的訴訟管理制度,加強對法官監督與制約機制,來杜絕這些惡劣事件,不能因為虛假訴訟的存在而因噎廢食。

  再者,有一些特殊性質的訴訟,是無法或者不大可能為了車輛過戶而進行虛構的。例如繼承案件、離婚案件等。司法拍賣程序則更難進行虛構,因在拍賣過程中,眾多的競買人是通過公開的報紙、網絡等載體得知拍賣物品及程序,具有公開競價的過程,極少數人想通過小範圍的操作實現低價成交很難,這從去年小客車拍賣成交價格的不斷攀升可以得到印證。

  而且,通過法院訴訟行為進行的車輛過戶,實質上並沒有增加城市小客車的總量,只是將由張三開的車變成讓李四開了,也沒有給城市整體交通添堵。給車輛過戶設置過高的門檻,合理性又在哪呢?

  我們應該給法院一個空間,讓良性的公正判決、裁定得到社會的認可和支持,而不能為了實現某項政策,機械地否認其他的既成制度。

  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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