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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貨車遭四次轉賣均未過戶 他人釀車禍自賠17萬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2日 1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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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一次賣車,(四川)崇州李女士捲入一場訴訟。賣車時雖然簽了一個“從轉讓之日起,發生交通事故與我無關”的協議,但9年後的一次交通事故,李女士卻成了被告。原來,由於貨車轉賣四次都沒有過戶,一次交通事故後,第四個車主被判刑兩年,但無力賠償,李女士因此被告上法庭。

  李女士支付賠償款等費用17萬餘元後,以原賣車協議向買家聶某追償。最近,崇州市法院判決,聶某給付李女士17萬餘元的賠償款等費用。目前,聶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貨車轉賣4次後出了車禍

  43歲的李女士,住在崇州市崇陽鎮。2000年10月2日,她將自己一輛中型貨車賣掉,買主是同鎮的聶某,雙方簽了一個協議,內容是“貨車手續齊全,從轉讓之日起,發生交通事故與我無關”,但未辦理過戶手續。

  2005年2月22日,聶某將貨車賣給了劉某。三年後,這輛貨車第三次轉賣,劉某賣給了楊某。僅一個月後,楊某又賣給了馬某。四次買賣相同的是,大家都沒有過戶,都簽了“出事與自己無關”的協議。

  2008年9月17日晚11時40分,馬某駕駛貨車與陶某、郭某、劉某及劉停在路邊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陶某、郭某當場死亡,劉某受傷。

  未過戶原車主賠了17萬

  馬某受到了法律制裁,于2009年1月6日被崇州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了兩年。面對家屬的賠償要求,馬某表示無力賠償。隨後,遇難者家屬及傷者將登記的車主李女士及肇事者馬某告上法庭。

  此時,李女士已賣車9年。收到崇州法院的傳票,她頗感意外。法院審理中,聶某、劉某、楊某被追加為共同被告,保險公司為第三人。2009年4月8日,崇州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馬某需賠償受害方賠償款近17萬元,李女士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支付3萬餘元。判決生效後,受害方申請強制執行。由於馬某沒有賠償能力,李女士共支付了賠償款及其他相關費用17萬餘元。

  原車主向買家追償獲勝訴

  “人不是我撞的,責任不該我承擔。”李女士請四川舟達律師事務所劉亮律師為自己的代理人,將買車人聶某告上法庭,要求聶給付其支付的17萬餘元。

  “從轉讓之日起,發生交通事故與我無關。”崇州法院認為,這一協議合法有效,應理解為李女士將該車轉讓給聶某後,該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聶某承擔。去年底法院判決,聶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給付李女士17萬餘元。

  2010年7月1日起,《侵權責任法》開始施行。“車子賣了沒過戶,原車主不再承擔事故責任。”這是新法中的新規定。四川舟達律師事務所劉亮律師説,“人不是李女士開車撞的,她的確不該承擔這個責任。”劉亮律師説,李女士追償時,有兩個選擇,一是找馬某追償,由於馬某沒錢,所以李女士放棄。二是找聶某追償。在理論上,聶某可以通過與下家簽的協議,繼續進行追償,最終承擔責任的人該是肇事者馬某。

  “雖然賣車未過戶,不用承擔事故責任,但最好還要過戶。”劉亮律師提醒。(成都商報記者 李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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