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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進一步規範基金會行為 不得資助營利活動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0日 00: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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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李秋萌)不論是草根組織,還是“正規軍”,只要是非營利活動都可以獲得基金會的資助。民政部網站昨天公佈《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根據該《規定》,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

  非營利活動均可資助

  今年4月24日,《規定》(徵求意見稿)曾公開徵求意見。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表示,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這一問題是當時意見比較集中的幾個問題之一。

  鄧國勝説,鋻於目前我國許多草根組織是在工商部門註冊(無法在民政部門註冊),因此如果實行“基金會不得資助營利組織”的規定,將會影響基金會對一些未在民政部門註冊但仍然從事非營利活動的組織的資助,因此印發的《規定》將“基金會不得資助營利組織”改為“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

  “不看機構性質,只看活動性質”的資助方式在鄧國勝看來,更為合理,也更符合中國國情,基金會資助的目的是協助其開展公益活動,如果營利組織並不從中謀利,那麼這種資助行為也無可厚非。鄧國勝認為,這是對草根組織參與公益活動的一種政策鼓勵。

  《規定》同時要求,為規範基金會接收和使用捐贈行為,基金會選定公益項目執行方、受益人,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與項目有關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須定期公佈收支明細

  民政部表示,此《規定》適用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規定》就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佈的信息進行了明確,並提出基金會內部制度的公開不再區分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都應當予以公開。

  按照民政部要求,基金會通過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等活動進行募捐時,應當在開展募捐前向社會公佈捐贈人權利義務、資金詳細使用計劃、成本預算;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向公眾公佈調整後的計劃。

  同時,基金會通過募捐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後定期在本組織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當公佈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週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

  禁與商業機構“有染”

  《規定》要求,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産用於非公益目的。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産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産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

  同時,通過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使用或轉讓資産包括無形資産等交換交易取得的收入,應當記入商品銷售收入、提供服務收入等相關會計科目,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規定》要求,基金會進行交換交易,應當保護自身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或者轉讓無形資産;不得以高於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産品和服務。

  “去年發生的郭美美等一系列事件降低了公益機構的公信力”,鄧國勝認為,正因為此,所以此次規定中明確劃分了基金會和商業機構“不得有染”。

熱詞:

  • 民政部
  • 基金會
  • 營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