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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發文規範基金會行為:應定期公佈收支明細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0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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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網站29日公佈民政部近日印發的《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明確要求,基金會通過募捐以及為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後定期在本組織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

  A

  人員工資

  信息披露

  人員工資

  列支情況應公佈

  據介紹,《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基金會的信息披露力度。《規定》明確,基金會需要公佈的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運行費用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還應當公佈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週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

  在基金會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贈方面,《規定》特別指出,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贈與,不應確認為公益捐贈,不得開具捐贈票據。

  B

  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活動

  資助原則

  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活動

  據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規定》徵求意見階段,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這一問題是意見比較集中的幾個問題之一。《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不得資助營利組織。但各方面反饋意見認為,此條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可能會阻斷了基金會對一些未在民政部門註冊但仍然從事非營利活動的組織的資助。

  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如果基金會資助營利組織的目的是讓營利組織協助其開展公益活動,營利組織並不從中牟利,那這種資助行為也應當允許。另外,即使資助的是非營利組織,也有可能發生營利性的後果。

  C

  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規定

  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

  對於違反規定的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檢結論,有評估等級的可以降低評估等級;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據悉,《規定》適用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

  -新聞背景

  基金會存在

  公信力不強等問題

  近年來,我國基金會的數量和規模快速增長。截至2011年底,我國基金會已有2500個,與2005年相比,6年間基金會的數量翻了一番多,平均年增長率達20%。但與此同時,基金會發展還存在整體力量薄弱,發展不平衡;專業化程度低,職責履行缺失;內部治理不規範,自律機制不健全;信息公開水平不高,組織公信力不強等許多問題,基金會行為亟待進一步規範和完善。

熱詞:

  • 規定
  • 民政部網站
  • 基金會
  • 營利組織
  • 公益捐贈
  • 目的活動
  • 信息披露
  • 直接運行
  • 贈與
  • 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