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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醫保新政8月起執行 鼓勵首診到一級定點機構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6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海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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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近日出臺城鎮居民醫保新政策,鼓勵參保患者有病先到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按照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經一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的參保患者,在三級醫院住院報銷比例提高10%,由原來的60%提高至70%,二級醫院由原來的70%提高到75%。另外,封頂線由10萬元提高到12萬元。

  據介紹,海口近日出臺的《關於調整城鎮居民醫保待遇支付標準的通知》規定,參保居民應當首先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含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農場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就診。如病情需要轉往上級定點醫院繼續接受治療的,由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辦理轉診手續,再到上級定點醫院(即海口市二級或三級定點醫院)就診。

  危重急症患者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到上級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但應在入院後10個工作日內(含第10個工作日)到所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健康檔案(錄入新的診療概況),補辦轉診手續,統籌基金按轉診後的標準支付。

  據介紹,經轉診的參保患者,其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由原來的85%提高到90%、二級醫院由原來的70%提高到75%;三級醫院由原來的60%提高到70%。未經轉診的人員,其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90%;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60%。

  同時,參保居民經住院治療後,在康復階段,上級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將其轉往基層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患者不配合的,統籌基金按未經轉診的標準支付。

  申請異地住院的須經海口市三級定點醫院同意並報海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其醫療費用按本市轉診後的同等標準支付;未經海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的,其醫療費用按海口市未轉診同等標準的50%支付。因急性病在異地住院治療的,經海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其醫療費用按海口市轉診後的同等標準支付。

  同時,海口醫保新政策取消了“積分制”,即取消連續參加居民醫保的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在原基礎上每年提高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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