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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規劃局:未審批過水泥錐 立交橋下應綠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0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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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場高速新市墟北段橋底的廣場磚凹凸砌面。記者陳安攝

  本報訊(記者杜娟)針對近期公眾關注的立交橋下水泥錐問題和高速公路以及高架橋下建築物修建問題,市規劃局昨日作出回應,表示:根據《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該水泥錐不屬於需申請規劃許可的構築物,規劃部門未審批過建水泥錐的工程。

  對此,業內人士分析稱,規劃部門這一回應表明,由原市政園林局于十年前所建的這些水泥錐不是建築物,不需要通過審批,也就不能算是違建,要拆除的話都沒有依據,“又成了一個三不管的東西。”

  此外,對於高速公路和高架橋下方違章建築頻現的情況,市規劃局表示,根據《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四條,在城市立交橋控制範圍內的退縮地帶,為綠化和人流集散場地,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在城市立交橋控制範圍內和城市橋梁、高架路、人行天橋引橋下,不得建設建(構)築物;城市立交橋的控制範圍內,應進行綠化。

  公路兩側規劃紅線外,在國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地方道路各10米範圍內應進行綠化,並不得建設永久性或臨時性建(構)築物。高架橋下不允許建設建(構)築物,主要目的一是保證橋梁結構和行車安全,二是為了橋梁設施的維護。目前除個別交通設施(如地鐵風亭)和臨時市政設施(如垃圾收集點)外,高架橋下不應有其他建(構)築物。

熱詞:

  • 廣州市規劃局
  • 水泥錐
  • 立交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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