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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風能太陽能屬國有”規定被指涉嫌違憲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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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有關氣候資源條例引爭議

  誰有權解釋 《憲法》?

  6月14日,黑龍江省人大審議通過《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 (下稱《條例》),規定“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准”、“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對氣候資源探測將實行探測許可制度”等。

  消息一齣,輿論譁然,有網友調侃,以後是否吹吹涼風、曬曬太陽也要向國家繳費才行?更有媒體質疑,《條例》的出臺隨意擴大行政審批權限,是為了“尋租收費”。

  有學者擔憂,《條例》的出臺與《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新36條”)精神背道而馳,會增加相關運營商的成本,不利於新能源産業發展。

  牽強回應

  哈爾濱某電力工程公司總經理方建剛告訴記者,《條例》的頒布,對一些風電廠商和太陽能廠商來説,意味著今後在黑龍江要開展風能和太陽能的相關業務又多了一個審批部門氣象部門,因為《條例》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准,需要取得《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

  6月20日,黑龍江省氣象局辦公室副主任馬緒清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對上述質疑做出回應:氣候資源屬於國有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第九條規定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

  對於設立行政審批門檻,進行“尋租”猜測,馬緒清回應,《條例》並沒有設立任何使用權,也沒有規定任何收費項目,所以談不上擴權、尋租、收費,因此不會增加企業負擔。

  馬緒清表示,目前黑龍江省正處於新能源大發展階段,氣候資源探測比較混亂,企業跑馬佔荒,自主進行探測,儀器、技術標準都不統一,出臺此法規是對氣候資源的探測和保護進行規範,並未涉及開發問題。此外一些氣象資源因涉及外企也牽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對其規範掌握。

  有“違憲”之嫌

  法學界權威人士表示,該《條例》不但違背了常識,還有違憲之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告訴《中國經濟週刊》,“《憲法》第九條並沒有明確規定風能和太陽能的歸屬問題,只是規定‘自然資源'屬於國有。”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教授則認為,風能和太陽能並非是礦藏、森林等自然生成的資源,需要現代科學技術進行轉化,且這類資源具有公共産品屬性,不宜輕易劃分為自然資源。

  對此,張千帆認為,地方人大立法考慮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是個進步,但對《憲法》的解釋權,卻不在地方人大和政府手裏。“根據《憲法》規定,《憲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手中,其他機構、學者等的解釋,只能是理解,沒有法律效力。”

  “如利益受到影響的主體認為這樣界定不妥,應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給出解釋。”張千帆對《中國經濟週刊》表示,針對黑龍江的《條例》,如果利益主體主張,則是啟動立法審查的一個機會。他同時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對《憲法》第九條做出解釋,明確風能和太陽能的權利歸屬問題。

  歸屬權界定荒謬

  民商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在其微博上表示,根據《物權法》,雖然一些無形的自然力(如電力、熱能、光線等)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但前提條件是這些自然力必須能為人所控制,如天空中無拘無束的空氣,火山口散發出的熱能等,由於人類無法控制,不能視為民法上的物。

  劉俊海認為,從國外經驗來看,風和太陽光即便是財産,也只能是私産,應該根據誰開發誰擁有誰獲利的原則,來確定其歸屬權。

  6月21日,他撰文表示:該舉措不只是一個簡單的地方立法,而且對其他地方和部門的權力擴張具有傳染性,也事關企業與公眾的基本民事權利的保護問題。從法律角度分析:該規定違反了《物權法》確立的物權法定原則;從行政法角度看,該條款違反了《行政許可法》,混淆了民事關係與行政關係;該條款也違反了普通民眾的法律邏輯,堪稱荒謬。

  劉俊海反對黑龍江的做法。他認為,按該邏輯,空氣會變成國有資産,老百姓以後不得自由呼吸空氣,因涉嫌侵佔國有資産。

熱詞:

  • 黑龍江
  • 風能
  • 太陽能
  • 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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