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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案爭議 投資門檻被指傷害民營經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13: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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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觀察網消息稱,廣州華美集團總裁、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人物張克強等被訴詐騙罪一案近期有望一審宣判,該案自去年年底的12月30日、31日和今年1月4日三天的公開審理後至今已有半年。

  張克強籍貫湖南新化,出生於1960年,澳大利亞梅鐸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廣州軍區聯勤部軍官,後創建廣州華美英語實驗學校並擔任董事長,並任廣東華美教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廣東海外留學培訓學校董事長、天津英華教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克強涉嫌詐騙的立論是投資門檻問題,即張克強的“華美係”是民營企業,根本不具備增資國有企業鹽湖集團股份的資格。然而,近日多名全國知名的法學專家指出,地方政府或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不符合政府鼓勵非公經濟發展,建設公平市場經濟環境的精神的。若此案以詐騙定罪,將對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産生持續性的負面影響,並與國務院鼓勵、支持、引導民間資本的發展相違背。

  張克強案禍起投資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2008年3月11日,ST數碼成功更名為ST鹽湖後復牌。張克強旗下的華美豐收和其他投資夥伴,當天的股票市值超過了50億元。這是他們兩年前花了3.69億元取得的一項投資。

  時間上溯到2006年,當年的9月19日,正在借殼上市衝刺中的鹽湖集團,召開年度股東會議,決定以1.52元/股的價格進行增資,總募集資金為10億元。募集對象一方為中化集團,募集8億元,另一方為深圳興雲信,增資2億元。

  不到三個月,鹽湖集團公告稱公司重組事宜已取得了實質性進展,12月28日,鹽湖集團召開臨時股東會,將上述增資入股價格調整至2.13元/股。與此同時,深圳興雲信又獲得了向青海國投購買該集團股份的資格。自此,興雲信獲得了鹽湖集團增資後約7.56%的股份。

  停牌半年後,2007年7月4日,該公司公佈的借殼方案中,鹽湖集團的股權被定價為4.73元/股。至此興雲信這筆投資半年內就獲得了兩倍的賬面收入。彼時,興雲信還是雲南中煙的旗下公司,百分百的國有企業。

  然而5個月後,讓人出乎意料的是,興雲信的母公司興雲投資以8050萬元的價格,將該公司轉讓給張克強控制的華美豐收和華美國際投資集團。這筆交易完成後,興雲信公開表示,公司所持的鹽湖股份係信託財産,實際權益人為華美豐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興雲投資。

  次年11月,深圳禾之禾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確權訴訟,200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興雲信代持的鹽湖股份分割給實際權益人。

  正當張克強等人認為這筆交易終於塵埃落定時,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張克強、宋世新等人先後被雲南省警方逮捕。2011年9月,昆明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

  上市讓這場交易變了味

  據中國經濟週刊報道,2008年5月,一篇報道成為導火索。該報道稱:興雲信坐擁70億市值的“ST鹽湖”股票,卻被以7000萬元賤賣。而這個ST鹽湖,恰恰就是已經擁有“鹽湖鉀肥”的鹽湖集團。由於2006年底開始的中國A股牛市,鹽湖集團的上市和“華美、興雲信、鹽湖集團的這樁交易”一起,引起了外界的注意。

  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張克強等人投資鹽湖集團股權時,並沒有預料到其後鹽湖集團會上市,因為鹽湖集團的主要資産已經裝在鹽湖鉀肥中,按照證監會對同業競爭的相關規定,鹽湖集團並無上市資格。“他們只是希望通過分紅的方式,來分享鹽湖集團高增長帶來的收益。”

  2006年12月5日,青海省連年虧損、瀕臨退市的上市公司S*ST數碼(000578.SZ)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稱,鹽湖集團將對其進行重組。

  2008年3月,鹽湖集團(“ST鹽湖”,000578.SZ)發了《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暨吸收合併方案及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及復牌公告》(下稱“定向增發方案”),鹽湖集團資産重組告一段落,000578.SZ變身“ST鹽湖”復牌。

  鹽湖集團借殼上市,讓華美豐收等通過興雲信投資鹽湖集團股權的升值預期開始加大。

  按該股2008年5月7日收盤價31.87元/股計算,興雲信持有的ST鹽湖大約2.25億股隨著股票的復牌最高時已經升值至70多億元。同一時間,興雲信轉讓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産流失的舉報也開始流向媒體和雲南中煙。

  然而,外界只看到了興雲信與華美集團之間股權轉讓,但並不清楚他們之間的信託關係。

  2008年6月,興雲信通過ST鹽湖發佈“致歉”公告,稱公司所持ST鹽湖股份係信託財産,實際權益人為華美豐收、王一虹、禾之禾公司和興雲投資。

  11月17日,禾之禾公司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確權訴訟。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了各方對ST鹽湖的股權分割。

  庭審激辯鉀肥行業是否設置投資門檻

  2011年12月3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董曉雲、曹迅毅、李葦等人涉嫌詐騙罪開庭審理。根據法制日報社下屬法制週末報道,庭審上控辯雙方就投資門檻進行了激辯。以下為部分實錄:

  控方:2001年以來,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等人,看到青海鹽湖集團所屬的鹽湖鉀肥這一隻屬於國家稀缺資源的國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經濟利益,一直策劃要購買到鹽湖鉀肥股份,但由於國有企業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對該只國有股的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而張克強等人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但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被告人張克強等並不甘心,産生了非法佔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2006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曹迅毅、李葦等人商議,利用深圳興雲信的國有企業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由宋世新等人與青海國資委和青海鹽湖集團商談收購鹽湖集團股份,收購成功後由張克強等人所有的華美集團及其下屬華美豐收公司將國有企業深圳興雲信全部收購,從而佔有鹽湖鉀肥股份。

  辯方:是否存在所謂的投資門檻,是起訴書的立論基礎,也是控方據以認為張克強等人産生所謂“詐騙故意”的原因所在。因此,投資門檻問題是本案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所謂的“投資門檻”應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不是一個事實問題,應當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來判斷和認定,而不能僅憑當事人的供述或陳述來認定,尤其在鹽湖集團高層的證言前後矛盾的情況下。

  法律問題只能以法律的規定為準。我方提供的證據充分證明,在我國當時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層面均不存在對鹽湖集團或鹽湖鉀肥項目的投資門檻,相反,經國務院批准,發改委發佈的《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2006年)》都將鉀肥項目納入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投資的項目;國務院批准,發改委下發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2004年修訂)》更進一步明確地將“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列為“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勢産業目錄。由此可見,投資鹽湖集團不僅沒有資格限制,反而受到各種産業政策的鼓勵。

  退一步講,即使地方政府和鹽湖集團因為自己法律上的無知,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違法的,是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是對企業法人合法投資權利的非法限制和剝奪,是對市場經濟基本規律的嚴重違反,如果華美豐收等企業敢於打破違法的投資門檻,為我國鹽湖鉀肥生産事業做強做大貢獻自己的力量,不僅不應該受到法律追究,反而應該受到讚揚。

  因為沒有投資門檻問題,所以華美豐收等與興雲信合作參與鹽湖集團增資擴股就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控方:青海國資委在受讓股權時,限定了受讓股的範圍,因為鉀肥是國家的戰略性資源,為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在本案中,張克強、宋世新等人為了能達到佔有國家戰略性資源而從中獲利的目的,之前採用假冒他人身份的手段,之後又採用偽造工商登記,在法院虛假確權的手段。如果説他們曾經支付過鹽湖股權的對價,那麼也是他們在不具備購買者身份的情況下,虛構了事實、隱瞞真相的整個過程中實施的一個行為,屬於詐騙的手段之一。所以,支付了對價並不影響張克強等人佔有行為的非法性。

  辯方:收購興雲信是為了更好地保證投資鹽湖集團所形成的權益,這是二者的關聯點。但二者並非缺一不可的關係,二者是完全可以獨立存在並獨立發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説,即使沒有收購興雲信這一行為,華美豐收等與興雲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的行為也能獨立完成和産生法律效力,華美豐收、禾之禾和王一虹作為實際出資人一樣可以享有作為鹽湖集團的股東權益。

  因此,與興雲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股權和收購興雲信股權是兩個不同的、有聯絡又完全相互獨立的法律行為,絕不能因其中某一個行為存在的瑕疵,就當然得出另一個行為也存在瑕疵的結論,否則,就會在事實認定上犯嚴重錯誤。

  五位全國知名教授:投資門檻不符合政府鼓勵非公經濟發展精神

  近日,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高銘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中國政法大學資深教授邢文鑫、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在北京就張克強等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進行了論證,並出具了本法律意見書。

  五位教授一致認為,本案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的投資在投資準入條件的問題上沒有欺騙行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不存在犯罪故意,被告人不具備構成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並且,被告人不具備構成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本案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也不存在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産的行為。

  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是基於客觀真實的投資行為並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財産,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與興雲信共同投資3. 68億元,其中3. 28億元為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實際出資,興雲信投資4000萬元,投資路徑清晰、投資指向明確。

  .本案各方主體均不存在財産損失,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足額支付了投資款,實現了鹽湖集團和青海國投通過增資擴股和股權轉讓來融資的合同目的,本案不存在國有資産流失和有關國有企業的財産損害,沒有侵害到任何一方的財産性權益,不符合詐騙罪犯罪構成客體要件。

  五位教授還指出,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 13號)的相關規定:“應規範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在法不禁入的領域,對非公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不符合政府鼓勵非公經濟發展,建設公平市場經濟環境的精神的。

  若此案以詐騙定罪,將對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産生持續性的負面影響,並與國務院鼓勵、支持、引導民間資本的發展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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