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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國企原高管涉詐騙案追蹤:被告人均不認罪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1日 15: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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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華美集團張克強、雲南煙草興雲投資(以下簡稱興雲投資)原總經理董曉雲等人涉嫌詐騙、受賄一案。公訴機關認為張克強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但幾名被告人均不認罪。

  張克強的辯護人認為,此案是由一系列民事行為構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存在詐騙行為。從證據顯示看,張克強等人的行為都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而按照現行刑法規定,詐騙罪一般屬於自然人犯罪,單位不能成為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因此,此案中張克強等人也不構成犯罪。

  庭審過程中,青海鹽湖增資擴股有沒有增設門檻,要求投資者必須是國營企業,及華美等收購深圳興雲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雲信)合不合法等問題,成了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焦點問題。

  焦點一:

  青海鹽湖增資擴股有沒有設門檻?

  公訴人指出,青海湖投資集團是我國最大的鉀、鎂、鹽礦藏,目前已探明鉀儲存量是5.4億噸,佔全國總量的97%,是我國最大的,也是唯一的鉀肥供應基地,在國民經濟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當時由於資金不足,青海省國資委和青海國投決定增資擴股籌集資金,但明確要求增資擴股戰略的投資者必須是國營企業。張克強等人是看到青海鹽湖集團所屬的鹽湖鉀肥這一隻屬於國家稀缺資源的國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經濟利益,才一直策劃要購買到鹽湖鉀肥股份。雖然華美集團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但張克強等不甘心,於是産生了非法佔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如果本案被告人犯詐騙罪,那他們是如何商議詐騙的?受害人是誰?受害人損失的金額怎樣認定?”在庭審中,張克強堅持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辯護人也為其做無罪辯護。

  張克強的辯護人在質證階段辯稱,青海鹽湖增資擴股的價格經過評估公司做出評定,是合法的。在青海鹽湖集團作出的關於轉讓股權的相關文件中,並沒有説明股權不能轉讓給民營企業或者外資企業,更沒有説明只能轉讓給國企。企業增資擴股尋找戰略投資者,考慮的重要條件是企業有沒有能力,解決青海鹽湖集團需要進行二期開發的資金困難。而且青海鹽湖方面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開始也沒有明確説戰略合作方必須是國企。

  宋世新的辯護人則認為,公訴人所舉證據,根本沒有反映出本案所説的詐騙,所有的口供,不能證實公訴人要證明的觀點。羅峰的辯護人則在質證階段強調,興雲信當時投資鹽湖,是出於處理不良資産的目的,是合法的投資。這個過程中,不管是宋世新、華美集團,其他公司和個人,大家是合作投資關係,基於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不存在利用與被利用的關係。

  也有辯護人認為,華美公司的成員和股東,他們購買股份所出的錢都是真金白銀,沒有假鈔,公司成員在簽訂投資協議的時候,也同時簽了風險自負的説明書,這説明當初投資這個項目是有風險的,跟公訴人起訴的不一致。

  焦點二:

  華美收購興雲信合不合法?

  興雲信通過增資擴股取得青海鹽湖股份以後,華美集團就開始收購興雲信,通過興雲信這個平臺,成功獲取青海鹽湖的股份。 公訴機關舉證稱,華美收購興雲信以後,轉手就把其名下的不動産進行了變賣,結果還虧損了一部分錢財,但即便虧損,也不能不收購,應為收購興雲信是華美投資青海鹽湖必須經歷的步驟。

  在這個過程中,公訴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為:華美集團在董曉雲、崔偉的配合下,先與興雲信簽訂出資8050萬收購興雲信的協議,然後通過仲介人員偽造興雲信國有資産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和産權交易證明等手續,在深圳市工商部門騙取了興雲信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

  為證實這一觀點,公訴機關列舉證人證人稱:轉讓興雲信這個事情沒有得到興雲投資上級主管單位的同意,為此,張克強多次催促宋世新等人要抓緊落實。宋世新也為這個事情專門來昆明找董曉雲。最終,董曉雲讓崔偉辦好這件事情。崔偉曾供述,他因為辦不妥這件事找過董曉雲。董曉雲當時就説:“他們生活在農村,我們生活在城市,你來深圳都這麼多年了,還不明白,能有什麼事情是錢解決不了的嗎?”崔偉在供述中説,聽到這話,他明白董曉雲的意思,就是要採用非常手段來辦理這個事情,於是,他後來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一個專門代辦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業務員。通過這個業務員,他花費30萬元左右,成功變更了興雲信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來,這筆錢由宋世新報銷。

  對於這個問題,張克強的代理人認為,這件事情張克強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其中。華美集團要收購興雲信,是因為興雲信的一位負責人曾説過:“到時候領導換了,我就只還給你們本金。”對華美來説,這無疑存在很大風險,所以必須收購興雲信。宋世新的辯護人則辯稱,做這件事情的時候,宋在加拿大,根本不存在默認此事的情況。

  本案目前尚未宣判。

熱詞:

  • 興雲信
  • 被告人
  • 高管
  • 國企
  • 雲南煙草
  • 自然人犯罪
  •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