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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四地法院一審宣判七起足球犯罪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4日 0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體育總局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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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遼寧丹東、鐵嶺、鞍山、瀋陽四地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其中,謝亞龍、南勇、蔚少輝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受到懲處。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謝亞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14.6萬元、美元2萬元、歐元6千元、港幣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蔚少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23.655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高健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陳宏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南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邵文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追繳,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

  宣判時,遼寧丹東、鐵嶺、鞍山、瀋陽四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球迷代表、其他群眾及被告人家屬在場旁聽。

熱詞:

  • 有期徒刑
  • 被告人
  • 足球
  • 個人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