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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瀋陽6月13日電 遼寧丹東、鐵嶺、鞍山、瀋陽四地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其中,謝亞龍、南勇、蔚少輝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受到懲處。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謝亞龍在擔任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群眾體育司司長、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派擔任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折合人民幣136.38萬元。法院認定被告人謝亞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14.6萬元、美元2萬元、歐元6千元、港幣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關於被告人謝亞龍及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刑訊逼供的問題,一審法院進行了庭審調查。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被告人謝亞龍沒有受到刑訊逼供。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予以採信。故對被告人謝亞龍及辯護人所提謝亞龍被刑訊逼供的意見,一審法院未予採信。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蔚少輝利用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開發部副主任、比賽總協調、比賽監督、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領隊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法院認定被告人蔚少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23.655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冬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採取騙取手段,共同將公款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鋻於李冬生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李冬生曾任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足管中心“08國家隊辦公室”主任、足管中心國家女足領隊、足管中心技術部主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主任及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執行秘書。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宏作為重慶力帆足球俱樂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被告人高健,為給力帆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身為裁判員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黃俊傑賄予錢財,且數額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係共同犯罪,均應予懲處。判決認定被告人高健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陳宏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南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決認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南勇曾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並兼任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邵文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追繳,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
邵文忠曾擔任中國福特寶足球産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任北京福特寶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
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繫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球員。
宣判時,遼寧丹東、鐵嶺、鞍山、瀋陽四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球迷代表、其他群眾及被告人家屬在場旁聽。
2012年4月24日至25日,中國足球腐敗案第二批涉案人員分別在丹東、鞍山、鐵嶺、瀋陽四地開庭審理。此前,2011年12月下旬開庭審理了足球腐敗案第一批涉案人員。這是有史以來中國對足球腐敗案件一次規模最大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