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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瀋陽6月13日體育專電
遼寧丹東、鐵嶺、鞍山、瀋陽四地中級人民法院13日對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其中,謝亞龍、南勇、蔚少輝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其他被告人也依法受到懲處。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謝亞龍在擔任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群眾體育司司長、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派擔任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折合人民幣136.38萬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亞龍收受賄賂172.78萬元,法院對指控收受邵文忠所送共計折合人民幣30.97萬元,其中26萬元因證據不足未予認定;指控收受王寶山人民幣10萬元因證據不足未予認定;指控收受朱駿消費卡2萬元,對其中共同消費的4000元未予認定。被告人謝亞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已構成受賄罪。法院認定被告人謝亞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14.6萬元、美元2萬元、歐元6千元、港幣2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關於被告人謝亞龍及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刑訊逼供的問題,一審法院進行了庭審調查。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明被告人謝亞龍沒有受到刑訊逼供。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予以採信。故對被告人謝亞龍及辯護人所提謝亞龍被刑訊逼供的意見,一審法院未予採信。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蔚少輝利用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開發部副主任、比賽總協調、比賽監督、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領隊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承辦、協調組織商業比賽、俱樂部甲級聯賽比賽、聘用國家隊管理人員等方面的利益,以及利用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領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北京體育大學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體育考試中的不正當利益,1995年至2010年間,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23.6554萬元。被告人蔚少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院認定被告人蔚少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23.655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冬生任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足管中心“08國家隊辦公室”主任、足管中心國家女足領隊、足管中心技術部主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主任及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執行秘書,兼任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執行秘書期間,利用負責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職務便利,2003年3月至2010年,為他人和部門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79萬餘元。被告人李冬生在擔任足管中心技術部副主任、主任期間,利用技術部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培訓等職務之便,與陳永亮合謀,于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先後六次以虛開發票的方式從地方承辦單位的代收款項中套取公款人民幣4.63萬元。該款被二人私分,被告人李冬生實際分得人民幣2.33萬元。被告人李冬生在擔任足管中心技術部主任期間,利用技術部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培訓等職務之便,經與陳永亮合謀,于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先後十次以收取光盤費、資料費等名義向每位學員收取培訓費100元,後陳永亮通過各種名目將部分培訓款項在足管中心或地方承辦單位的財務賬目中核銷。被告人李冬生與陳永亮將收取的培訓費人民幣7.15萬元予以私分,被告人李冬生實際分得人民幣3.69萬元。案發後,李冬生投案自首,並退繳部分贓款。被告人李冬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冬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採取騙取手段,共同將公款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10萬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鋻於李冬生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0萬元。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2009年,被告人陳宏向時任重慶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重慶市足球協會秘書長的被告人高健提出希望能做好裁判的工作,保證重慶力帆俱樂部在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中別吃虧。被告人高健找到主裁判員黃俊傑,求其在執裁中能關照重慶力帆足球隊,並約定贏一場球給黃俊傑人民幣10萬元。2009年4月26日、8月30日和10月5日,重慶力帆足球隊在主場分別勝大連實德隊、廣州白雲山隊以及客場勝成都謝菲聯隊。第一場比賽結束後,被告人陳宏從力帆俱樂部拿出人民幣10萬元交給被告人高健,被告人高健安排其司機向紅武將10萬元匯入黃俊傑提供的戶名為張勇亮的交通銀行卡賬戶上。2009年11月間,在後兩場比賽結束後,經被告人陳宏同意,被告人高健按照事先與黃俊傑的約定,到上海將由力帆俱樂部出資的人民幣20萬元送給了黃俊傑,黃俊傑當場收下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陳宏作為重慶力帆足球俱樂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被告人高健,為給力帆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身為裁判員的非國家工作人員黃俊傑賄予錢財,且數額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係共同犯罪,均應予懲處。判決認定被告人高健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陳宏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南勇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並兼任中國足球協會副主席期間,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領域相關事務中給予關照的請托,于1998年至2009年間,收受多人給予的現金合計人民幣119.6554萬元及手錶、項鏈等物品,為多家足球俱樂部、球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謀取利益。被告人南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決認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邵文忠在任中國福特寶足球産業發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兼任北京福特寶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1998年至2003年,共貪污人民幣420萬元、挪用公款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邵文忠貪污一案,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其貪污犯罪三起,數額總計人民幣931萬元,經過法院審理確認:起訴指控的第一起事實由貪污400萬元改為挪用公款400萬元;起訴指控的第二起事實由貪污520萬元改為420萬元;起訴指控的第三起事實貪污11萬元未予認定。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邵文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追繳,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被害單位。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繫上海中遠匯麗足球俱樂部球員。2003年11月30日,四名被告人在中國足球甲級A組聯賽上海國際隊同天津泰達隊比賽前,接受王勇(另案處理)提出的給付四名被告人800萬元人民幣,幫助天津泰達隊獲取比賽勝利的請托。次日,四名被告人作為上海國際隊主力隊員參加了全場比賽,最終,天津泰達隊以2比1的比分取得比賽勝利。當晚,四名被告人先後到上海市盧灣區淮海中路282號香港廣場公寓式酒店一房間內,分別收受王勇給付的200萬元人民幣。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所得贓款被依法追繳。判決認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
宣判時,遼寧丹東、鐵嶺、鞍山、瀋陽四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球迷代表、其他群眾及被告人家屬在場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