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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解《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1日 1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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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11日電(記者 王立彬)國土資源部日前發佈新修訂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並將於7月1日起施行。就當前國內閒置土地處置相關熱點、焦點、難點問題,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接受了記者專訪。

  避免拆遷糾紛禁止“毛地”出讓

  記者:為什麼要對1999年實施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進行修訂?

  王守智: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土地管理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原《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在執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如閒置土地處置涉及當事人重大財産權益,但現行處理方式缺少與當事人協商環節;閒置土地認定標準、處置主體等缺乏處置程序性規定,需要進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導致的閒置土地佔了較大比例,需要妥善處置盤活利用等。

  主要堅持三項基本原則:堅持依法從嚴和權益保障原則,充分體現土地權利人利益訴求和權益保障。堅持以用為先和懲防並重原則。促進已有閒置土地盤活利用,儘量避免産生新的閒置土地。堅持適用可行和操作具體原則,進一步明確處置程序。

  記者:怎樣避免新的閒置土地産生?

  王守智:《辦法》明確要求必須是“凈地”,禁止“毛地”出讓,就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必需的基本條件。

  明確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強化違約責任對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雙方的約束;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等。

  強化了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管措施。規定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閒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採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等措施。

  記者:對“閒置土地”如何準確認定?

  王守智:閒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強。過去由於沒有“動工”狀態的具體標準,管理者經常遇到用地者以“圍墻”為動工標誌的現象,不利於閒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另外,開發建設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1/3或已投資額不足25%的計算標準也不清晰,閒置認定的難度很大。

  這次修訂,專門在附則中作出名詞解釋,其中,“動工開發”定義為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區分需挖深基坑的項目、使用樁基的項目和其他項目,分別確定標準;“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土地價款和相關稅費。

  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平等地位

  記者:如何保障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

  王守智:特別強調閒置土地處置的一些程序,比如調查認定、組織聽證等,以保障土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

  此次修訂增加了閒置土地認定環節和方式,要求在確定土地閒置事實、依據以及閒置原因基礎上作出結論;完善了徵繳土地閒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明確收費和收回批准權限在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執行;明確了土地使用者申請聽證和復議、訴訟的權利。

  針對以往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情況較多,強化政府原因導致土地閒置責任,區分政府原因和企業原因,特別是明確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規劃、政策調整、處置信訪事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因政府原因導致的土地閒置,採取協商方式處置。

  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係中的平等地位,規定對因政府原因造成閒置土地,應由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違約責任,加強監管。增設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閒置土地日常監管和調查處置中的法律責任,強化行政和刑事責任約束。

  對因政府原因導致的閒置土地的處置上,在依法依規前提下,採取更加靈活和更加符合實際的措施,包括明確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強化土地權利人保護。

  為促進閒置土地有效利用,還採取了一些新措施。如明確土地使用權人開發進度報告制度;在用地申請和閒置土地登記等方面加強控制,增強對土地使用權人違規閒置土地的威懾力;在融資等方面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聯動等。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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