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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企誠信缺失現象突出 專家吁完善刑法加大制裁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7日 11: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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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北京國際科技産業博覽會組委會辦公室、對外經貿大學主辦,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香港匡翹基金、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産品質量與安全法制研究中心承辦的中國質量安全與發展高端論壇近日在北京舉行。在産品質量安全與法制發展分論壇上,與會專家就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了分析,從加大刑法打擊力度、構建多元化食品安全監督體系及誠信入法等方面提出了建議。

  完善刑法規定加大打擊力度

  “解決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多發問題,從長遠看需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當前的關鍵卻是要使法律責任落實到位,包括讓刑法制裁真正發揮作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史際春説,“目前的情況是,食品安全一齣問題,民眾就指責政府沒有監管到位,政府則熱衷於下文件,或殺雞儆猴,真正應承擔責任的人卻往往未得到懲治,因此不可能真正約束不法行為。”

  中國法學會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也認為,加大刑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對於維護食品安全有著重要作用。他指出,目前我國刑法打擊力度還不夠,一是刑法對食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沒有進一步細化,地方法院在審判過程當中,判得比較低。二是將食品安全犯罪放到刑法中的破壞市場秩序罪予以規定,事實上它對人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很大的威脅,在體例上要予以調整。三是目前涉及到的很多食品安全犯罪,罪與罪之間的界限不清晰,法官在選擇適用時有困難。

  李仕春建議,還應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資源共享平臺,以更好地完善兩者之間的銜接。“全國每年行政執法當中發現的違法信息非常多,很多違法案件都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真正進入刑事司法階段,最後到法院進行審判的案件寥寥無幾。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數據表明,全國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每年也就幾百件而已。”李仕春説。

  “應該説刑法打擊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還要相應地完善民事立法、行政立法,使得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相得益彰,這才是根本之策。”李仕春補充説。

  構建多元食品安全監督體系

  在食品安全監督體系方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質量與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教授認為,我國目前主要依賴政府,而如社會監督、消費者維權、行業自律等未受到重視,是我國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重要原因。政府監管為主的模式有歷史合理性,也有天然的缺失,比如在市場主體越來越多元的狀況下,存在著監管對象廣泛性和監管資源有限性等內在矛盾。

  “在當前企業誠信缺失突出的情況下,要注重構建多元的食品安全外在監督體系,並使之法制化。”李俊建議,在完善我國産品質量安全法制的基本思路上要改變傳統理念,重視監管,更要注重消費者維權、社會監督、行業自律,要把維權、社會監督、行業自律的短板補上,使之與政府監管相配合。要從制度上進行相應的規則設計和完善,比如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確立小額損害的最低賠償額制度等,充分調動消費者維權積極性,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遏制企業違法衝動。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陳劍也認為,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核心問題。目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價款賠償制度不足以調動消費者維權積極性,因此應從食品安全損害公共利益的角度,以損害額來合理設置懲罰性賠償的基準。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提到,政府監管應注重科學化,執法力量要下沉。要建立某級人民政府或具有行業優勢的監管部門的兜底責任,這樣才可以解決現有多段監管體制下政府缺位的問題,才能夠實現監管的無縫隙對接。除流通環節外,更多監管力量要放在生産環節,産生的監管效果會更明顯。同時,要注重執法信息的公開和共享,共同形成對生産者的監督。

  注重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不斷出現,與誠信的缺失有著莫大的關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蘇號朋説,要完善我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並且發揮它作為行政機關監管的手段,必須要完善相應的法律依據,並注重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標準化、可操作性。

  李仕春也認為,在食品安全問題上,誠信已不再僅僅是道德範疇,應通過立法來建構誠信體系,對違背誠信的行為設置相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李仕春介紹,在西方國家,包括美國,道德入法已是常態。如何判斷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文化、不同的階段,對某一問題的認識可能就不一樣。就我國目前的狀況而言,將誠信納入食品安全規範已是當務之急。

  “誠信機制的建立,一是要入法,二是要採取市場機制。對一些大型食品企業,尤其要採取一種市場的機制,運用聲譽法的形式,使得它們不敢做有違誠信的行為。通過誠信立法能夠真正把一些不講誠信的企業驅逐出市場,這是我們當前建立誠信體系的重要之策。”李仕春建議。

  此外,面對我國目前食品安全多部門監管的體制、執法部門之間出現的監管空白或相互推卸等問題,李仕春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已經過調整,如衛生部的一部分監管職能調整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但相關法律的修改卻沒有跟進,因此,適時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仍然是我國迫在眉睫的任務。

熱詞:

  • 刑法規定
  • 誠信機制
  • 誠信缺失
  • 誠信體系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