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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專家指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要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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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隨著互聯網及其新應用的快速發展,各類網絡謠言經常出現。相關專家近日表示,網絡謠言直接危及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對於利用互聯網造謠傳謠行為,應依法嚴厲懲處。

  根據相關統計,我國目前網民數量超過4.85億,在各網站註冊的微博賬號約8億個,微博用戶每天發佈的信息量約為2億條。在微博深度影響社會輿論格局的同時,人們也感受到這個新興輿論場自身的複雜。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網絡新聞協調局負責人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網絡謠言已成為社會公害、網絡“毒瘤”,不僅使善良的人們受騙上當,損害社會誠信,破壞公共秩序,影響正常社會生活,而且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網絡傳播秩序,直接危及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危害極大。他表示,將依法嚴厲懲處利用互聯網造謠傳謠行為,依法追究造謠者的法律責任,絕不容忍利用互聯網造謠傳謠,損害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岳成認為,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同時,也給一些人在網絡上散佈謠言提供了渠道。在網絡上散佈謠言輕則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個體權利,重則造成恐慌,危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

  我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對懲治網絡謠言作出了相關規定。

  岳成表示,如果散佈謠言行為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要依據相應的罪行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三部法律法規規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實施的該種行為均要承擔的責任,其中也包括在網絡上實施的相應行為也是要按這些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岳成説。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傳播系主任廖聖清表示,在信息傳播領域,自由和責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公民在傳播信息時也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進行評論和轉貼。他同時也表示,要進一步建立完善應對網絡謠言的法製程序和相應的信息公開機制,讓網民有足夠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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