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鐵路兩院將不再姓鐵 “封閉王國”何以存續30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5日 09: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長沙鐵路運輸檢察院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庭本報記者 劉尚文 攝

  本報記者 張斌 何淼玲 通訊員 曾鼎新 苗霞 羅當

  當前進行的鐵路司法改革,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這場改革,也意味著鐵路司法這個在中國司法體系中存在了30年的“封閉王國”,終於被納入統一的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本報記者就此專訪了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探析“鐵路司法”的回歸之路。

  “封閉王國”何以存續30年

  位於我省的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法院,隸屬於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隸屬於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均重建於1980年。

  鐵路“兩院”屬於專門法院和專門檢察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那麼,鐵路“兩院”為何這次要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這要從鐵路“兩院”的歷史説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我國開始按照“蘇聯模式”建立鐵路司法系統。1953年至1954年間,國家在全國鐵路管理局所在地設立了16個鐵路運輸法院,在鐵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設立了39個派出法庭,受理與鐵路運輸有關的刑事案件。改革開放初期,又對鐵路運輸法院進行了重組。1982年,我國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從1982年5月開始辦案,到今年6月管理體制改革完成,正好整整30年。

  “在鐵路企業中設立‘兩院',這是由當時的歷史背景決定的。”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常務副主任徐遠太介紹,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設立鐵路“兩院”有針對性地加強保護,有利於確保其安全暢通。

  鐵路點多、線長、面廣,各鐵路局跨省跨市跨行政區域,發生案件後,地方法院、檢察院難以及時受理、取證、偵查、起訴、審判,不利於打擊犯罪,不利於及時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當時,車匪路霸的氣焰十分囂張,廣大人民群眾強烈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打擊。

  198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了《關於撤銷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對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管轄、辦理的一審案件的上訴、抗訴改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受理。”

  這次調整,撤銷了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那次撤銷,也被視為鐵路司法回歸國家司法體系的表現之一,但因為沒有真正實現人、財、物與鐵路系統脫鉤,從而導致“回歸”的形式意義大於實際意義。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檢察分院和各地基層院的改革卻一直擱淺至今。

  細數鐵路司法“四不順”

  “回顧30年的歷程,可以説,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為維護鐵路運輸正常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省人民檢察院副廳級幹部戴一雲説。

  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保證司法公正的關鍵,在於它的客觀、獨立地位。如果司法在體制上是企業的組成部分,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獨立與公正。

  鐵路司法系統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其人、財、物不獨立,由此引發社會對其司法不公的廣泛質疑。

  “鐵路法院、檢察院一直採取的是鐵路企業黨委和鐵路局(公司)及所在地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雙重管理,以鐵路企業黨委管理為主的模式,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形勢、與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要求不相適應。”徐遠太説。

  他列舉出“鐵路司法”的“四不順”:

  一是鐵路企業辦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不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二是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的經費保障都是鐵路企業負責,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錄用、管理、任命、提拔,由鐵路企業行使,財權、人事權不獨立;

  三是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的任命,沒有經過當地人大,即沒有通過權力機構依法依程序進行,有點名不正言不順;

  四是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工作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內進行,外界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監督。

  拿著“鐵飯碗”就要為鐵路説話,使得“鐵路司法”演變成了“兒子審老子、法院企業化、自己查自己、自己審自己”的格局,各種弊端不言自明,成為“鐵路司法”被社會詬病的根源。隨著鐵路司法管理體制改革呼聲日漸高漲,改革勢在必行。

  先“正名”後“斷奶”

  具體怎麼移交?涉及哪些部門?人員如何安排?鐵路司法管理體制改革面臨先“正名”後“斷奶”。

  2010年12月7日,中央編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鐵道部等6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管理體制改革後幹部管理、法律職務任免、業務管轄、資産移交、經費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總的原則是: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與鐵路運輸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現有鐵路法院、檢察院一次性移交給駐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

  據了解,此次移交涉及到公務員身份登記、工資套政、行政職務的明確和法律職務的任命、機構編制的核定、資産裝備的清算登記、經費保障、審判和辦案用房和設施建設等多項內容。2011年初,我省成立“湖南省鐵路法院檢察院移交領導小組”。

  此次移交人員過渡的範圍為:鐵路法院、檢察院2009年7月8日(含)在職在編的幹部。據了解,人員過渡將面臨“素質門檻”。

  一是考核過渡。列入考核範圍的人員中,符合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規定條件和相關條件的,實行考核過渡,直接使用此次核定的政法專項編制進行身份轉換。

  二是考試過渡。其他不屬於上述考核過渡範圍的人員,一律實行考試過渡,經考試並考核合格後,使用此次核定的政法專項編制進行身份轉換。

  三是鐵路部門妥善安置。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或者考核、考試不合格的人員,由所在鐵路局(公司)按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人員過渡完成後,鐵路法院、檢察院實行公務員制度。人員改為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

  而對於資産移交,將按照移交協議,由移交方和接收方協商確定。

  “尾巴”亟待割斷

  值得一提的是,“鐵路司法”當前的改革方案仍需進一步完善,改革的“尾巴”亟待割斷。

  以我省為例,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均為正處級單位。移交後,因為我省沒有成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檢察院鐵路分院,只能在人財物方面接受省委、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其業務工作仍然由廣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鐵路檢察分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管轄。

  有關專家認為,這種對人財物管理和對業務管理相分離的管理模式,將使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今後開展工作面臨諸多不利。特別是我省境內鐵路線長、點多、面廣,矛盾和問題將更加突出。

  據此,有關專家建議在我省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鐵路檢察分院,以便於將我省境內的鐵路審判和檢察業務從廣東省接管過來。這樣做有3個好處:一則有利於審判權、檢察權在我省的統一行使;二則有利於省人大對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的工作行使完整的監督權;三則有利於對執法進行指導和領導,嚴格依法辦事,確保辦案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熱詞:

  • 鐵路企業
  • 1980年
  • 專門檢察院
  • 鐵路管理
  • 兩院
  • 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