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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官員利益申報:梁振英收禮超400元即上繳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5日 04: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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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香港特區新政府總部大樓。 本報記者 李海元攝

圖為廉政公署網站上的利益衝突申報表格範本。 (資料圖片)

  近來,兩名高官被查案轟動香港。先是3月底,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被廉政公署拘捕。他被指在任期間與香港地産業巨頭“新鴻基地産”有利益輸送關係,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5月中,香港地政總署一名高官——任職助理署長的樊容昌,冒領租房補貼8年被法院判刑。此人除了賠償政府360多萬元(港元,下同)外,更有可能被追加處罰,損失700多萬元的鉅額退休金!

  兩案之所以吸引公眾眼球,首先是涉案人士級別高;其次都與房地産有關;第三都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第四,在任期間當事人未客觀進行利益申報。事發後,香港報紙、電臺、電視臺一直在滾動報道,公眾人物的利益申報問題再次引起市民關注。在媒體輿論高度自由而發達的香港,市民對知情權有極高的訴求,公職人員利益申報問題解決不好,隨時有可能如許、樊二人,被推至“風口浪尖”。

  最高“首長” 身體力行

  5盆蘭花、3個花籃、香檳酒、書籍、學習卡……這是香港特區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在剛剛過去的兩個月內收到的禮品,因為估值高過400元,依照特區政府規定予以公示。這些禮品,梁振英沒有保留一件,全部交由政府處理。

  小到收受禮贈,大到持有物業、持有公司股權……身為特區最高行政首長的行政長官、三司十二局的高級官員以及16萬多名高、中、低級公務員,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焦點。

  1997年香港回歸後,歷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均設有禮品登記冊,記錄行政長官以公職身份接受的禮物。登記冊每月更新一次,市民可隨時到行政長官網頁查閱。假若行政長官本人希望保留禮物名冊上任何禮物,行政長官辦公室會請政府物流服務署估價,由行政長官出錢購買。

  特區行政長官雖然不屬政治委任官員,但自願遵循《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相關條文和《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規定,每年公佈其投資和利益,上載到行政會議網址。

  香港特區政府政治委任官員——以政務、財政、律政三司司長和十二個決策局的局長為代表,均須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及有關利益申報的規定。若發現其投資或利益跟他的公職有或似乎有利益衝突時,行政長官可要求有關官員採取下述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包括放棄所有或部分投資(利益)、避免再購入有關投資(利益)或予以出售等6條途徑加以處置。

  作為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官方機構,由29名成員組成的行政會議更要集體“曬賬”。除了行政長官和15名司局長(政治委任制度下的高級官員),其他13名“非官守成員(非官方人士)”每年也要登記其個人利益,已登記的利益如有變更,14天內必須申報,以便公眾即時查核。

  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林瑞麟表示,過去曾有主要官員在填寫利益申報表時有技術性的遺漏,例如忘記填上某些以主要官員身份出任法定機構董事局成員的情況。這些技術性的遺漏,相關官員及行政長官辦公室均會認真處理,一經發現,會儘快更正。

  今年年初,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接受富豪款待”、政府高官住宅涉嫌“違規加建”,不僅廉政公署和屋宇署等介入調查,官方還成立了“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特區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進一步檢討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以及政治委任官員現行規管框架和程序,防止及處理可能和潛在的利益衝突問題。

  委員會成立伊始,即廣開言路,聽取民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皆可以電郵、傳真和郵寄的方式向檢討委員會提出建議;委員會還舉辦公眾諮詢會,邀請市民現場發表意見等等。按照計劃,本月底,委員會將就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監管行政長官等提出具體建議,以便繼續加強對特區政府最高首長的監管和審查。

  委員會&&人李國能強調,一個廉潔的政府是香港社會歷久彌新的核心價值。對適用於最高公職、用以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的制度,市民有充分信心,這一點對社會整體而言十分重要!

  獎懲有據 執法必嚴

  高官騙取租金案的主角——香港特區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樊容昌,去年剛剛升任現職,月薪超過12萬元。1987至1995年,樊曾任政府産業測量師及高級産業測量師。其間,樊對自己持有物業的情況隱瞞不報,向政府申領“公務員自行租屋津貼”,騙取公帑160多萬元。十幾年後東窗事發,廉政公署去年將其拘捕。

  案中所指“自行租屋津貼”,是港府為公務員每月發放的實報實銷津貼,涵蓋物業租金及管理費等。依照公務員條例,若此案被判定為性質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刑事罪行,樊將自動喪失所有退休金。

  香港3000多名身居要職的高級公務員及其家人,一直都是法律嚴加管束的對象。如涉及處理敏感數據的指定職位公務員(包括所有首長級公務員),須定期申報其私人投資及配偶的職業,包括:須每年及每兩年一次申報其所有投資,配偶的職業也包括在申報範圍內。政府會衡量他們遇到利益衝突情況的可能,採取適當的管理或防範措施。

  現行公務員事務規例和法例特別規定,要求每名公務員避免把自己置於其公職與私人利益(不論金錢上或其它利益)發生衝突(或可視為有衝突)的情況,包括接受利益、無力償債、使用官方數據、兼職和離職後受雇等。

  對此,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強調,公務員必須確保公職與私人利益之間不會出現實際、觀感上或潛在的利益衝突。這裡的“私人利益”,不但包括金錢利益,也包括公務員與其他人士或組織的關係或聯絡,當中儘管並不涉及經濟利益,卻可左右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的判斷,或令人有理由相信會影響其判斷。

  根據記者查詢,特區公務員的紀律處罰個案數據庫中,雖沒有“遺漏申報利益”這項分類,但大量案例都涉及“利益申報”問題。

  ——特區政府一名高級公務員“引導”項目承辦商,將政府合約判給親屬擁有權益的公司,並要求承辦商雇用其家人。當事人被法院裁定“行為失當”罪名成立,罰款60萬元。

  ——香港特區政府産業署某要員批核億元政府合約時“以權謀私”,被判刑兩年半。被告受雇于産業署時,將逾1.57億元的政府物業管理合約,批給家人開設的公司,而沒有申報有關利益衝突。

  據特區政府統計,過去5年間,香港共有35個經正式紀律處分的個案,涉及利益申報問題,包括員工向下屬、同事或有公務往來人士借貸、收受承辦商金錢上的利益或饋贈等。當中6人遭革職、4人遭迫令退休,其他則被處以譴責、嚴厲譴責或其它處分。

  “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強調,儘管規管高級公務員和政治任命司局長的法例及利益申報制度,已相當完善和嚴謹,但各級監管部門,包括廉政公署和審計處,依然不可掉以輕心。

  另一方面,盡忠職守、表現出色的公務員,會獲得政府頒發的嘉許信和其它形式的獎勵。公務員事務局和廉政公署攜手推行誠信領導計劃多年,致力推廣公務員廉潔守正的風氣。特區政府每個局或部門都會委派一名高層首長級人員,統籌推廣維護和提升公務員誠信的工作。

  利益回避 人人有責

  香港的利益申報,相當於內地的回避制度,不僅在港政界、商界普遍存在,在社會生活中也處處能找到“痕跡”。不同的機構或組織,對於利益申報的目的和手段有不同的規定。

  經營物業管理公司的洪先生,一大早就趕往港島跑馬地成和道一個樓宇,與業主管理委員會簽訂為期1年的物管合約,其中必填的“利益申報表格”,是從廉政公署網頁上直接下載的。

  香港市民報名加入各類社會組織或開展某個項目前,利益申報表與保密協議更是必不可少。任職基金公司人力資源經理的陳佳紅表示,合約承辦商與客戶的利益關係,必須在相關條文中明確申報。在公司入職面試時,應聘人被要求填寫有關利益申報的表格,查詢是否有熟人在本公司任職;在項目申報和評審時,也需要查詢個人背景,申報個人利益及利害關係等等。在香港幼兒園、小學和中學中擔任校董的人士,每年要不少於一次向校董會申報與職位本身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直接與間接的利害關係。

  違規者往往難免牢獄之災。香港一名影視公司高管,將印刷及製作紀念品合約批給妻子擁有及管控的公司,結果被判入獄一年。九龍某貨運公司的一名職員,沒有申報與供貨商私交友好關係,而被裁定“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資深地産仲介麥小姐介紹説,曾有同事在買賣交易中,私自向經手人支付回扣,未依照公司規定填寫“接受利益申報表”,結果雙雙被重判入獄,並沒收全部收益,如今已成反面教材。

  依照政府及私人企業的慣常做法,利益申報完成後,除非獲上司或授權人批准,否則該員不應繼續參與任何與利益衝突有關的業務。今年2月,香港社會持續關注行政長官曾蔭權“接受款待”一事,政府成立5人委員會進行檢討,廉政公署也即時跟進。3月,廉署的最高首長、廉政專員湯顯明向自己的下屬申報,指他本人屬案中人物的“球友”,調查期間主動申請回避。按規定,湯本人不僅要在討論時回避,任何有關案件的文件也不會出現在他的案頭。

  此外,香港高度自由和開放的輿論環境,本身對違規者就有巨大的威懾力,是公眾監管的重要一環。2003年,時任財政司司長的梁錦松,在編制2003至2004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建議增加香港汽車首次登記稅。但他在向行政會議介紹財政預算案時,未申報自己購入新車的情況。事後事件由廉政公署調查,並經律政司檢視,認為不應作出起訴,但迫於輿論壓力,梁錦松最終還是辭去財政司司長一職。

  對此,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深有感觸。他引用自己的經歷,強調傳媒關於自己的報道,體現了公眾對從政者的期望,這種關注讓當事人深刻反省從政者需要秉持必要的操守。輿論洶湧而來的指摘,正是鞭策從政者改進的一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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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利益申報”

  1.定義

  “利益申報”,是指具體的個人或組織在社會活動中涉及己方利益時,客觀主動向上級或者主管部門或特定組織呈報,避免引致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的結果。

  2.應用法例

  以特區行政長官為例,目前對其“利益申報”查核與規管,可以參照香港特區《防止賄賂條例》第4、5及10條。《防止賄賂條例》第4及第5條訂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行政長官身份有關的作為,或向他人提供協助以促進、簽立或促致合約,則屬違法。第10條規管有關維持高於與其公職收入相稱的生活水平,或控制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的財産的有關事項。

  對香港公務員而言,則要遵守《公務員守則》、《防止賄賂條例》等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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