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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訂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嚴重作弊將被停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11: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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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5月14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日前,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最新修訂發佈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接受了媒體記者採訪。該負責人指出,修訂後的辦法將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給予停考處理,加大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

  具體如下:

  問:為什麼要修訂18號令?

  答:2004年頒布的“辦法”,對於保障國家教育考試秩序,規範考試違規處理,打擊考試舞弊行為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近年來考試管理和組織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辦法”的規定已難於完全適應實踐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修訂工作主要是:

  1、適應國家教育考試自身發展變化的需要。近年來,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校考核成為與高考關聯的新的考試形式。此外,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中的術科考試,參加人數越來越多。這些考試是高考的有機組成部分,關係考生成績及最終錄取,其公平公正性愈發受到社會的重視。防範和處理在此類考試中發生的作弊行為,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但“辦法”對此類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缺乏明確的規定,有必要在“辦法”中對國家教育考試的概念和相關規定做出修改。

  2、打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有組織作弊等行為的需要。目前考試安全面臨的形勢越來越嚴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的有組織作弊,成為突出問題。為此,需要“辦法”有針對性地在考試作弊的認定與處理上增加相應的規定,以適應查處和打擊此類作弊行為。

  3、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懲戒力度的需要。對考試作弊只設置取消當次考試成績的處理已不適應考試管理的需要。實踐中,本專科、研究生招生有關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規定,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也設置了停考的規定。對於嚴重作弊的考生給予停考,增大其違法代價,是教育考試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訂“辦法”的相關規定。

  4、有利於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的需要。實踐中考生因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不服、提出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案件時有發生。“辦法”相關的救濟規定不夠具體、明晰,是引發爭議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關救濟程序,增加聽證環節,以有利於保障考生合法權益。

  5、加強考試管理有關制度建設的需要。一是根據考試組織與管理實踐的進展,需要明確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近年來標準化考點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視頻監控已成為加強考場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在“辦法”中尚未明確,需要加以規定。二是“辦法”規定的考生誠信檔案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考生誠信檔案系統及要求,需要進一步健全考試誠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種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使之發揮更大的作用。

  問:本次修訂的主要思路是什麼?

  答:修訂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家教育考試公平、公正和健康發展;有利於規範考試管理、解決當前國家教育考試中的突出問題;有利於國家教育考試的制度性建設;有利於全面維護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

  嚴厲打擊考試違規行為是當前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嚴肅性和權威性的重要舉措,“辦法”的修訂要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據。同時,要進一步規範違規處理程序,在保留對如何認定和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聽證程序的安排,增強對考生合法權益的保障。

  考慮到此次修訂以解決“辦法”在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因此,按照規章修訂的相關要求,採取了條款修訂的方式,對需要修訂的條款及其內容逐一作出修訂,形成《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以教育部令第33號的形式發佈。同時,根據該決定的內容對“辦法”的條款修改後形成新18號令,重新發佈。這樣,有利於保持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熱詞:

  • 辦法
  • 教育部網站
  • 考試形式
  • 考試管理
  • 考試作弊
  • 科學發展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