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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審判個人可直接起訴壟斷企業 以往勝訴率低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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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共16條的《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今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根據該司法解釋,公民可直接起訴壟斷企業。

  據介紹,這是最高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其中明確了起訴、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證據、民事責任等問題。

  起訴壟斷行為無需行政認定

  司法解釋規定,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以及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壟斷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昨天介紹,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起訴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法院應當受理。這意味著,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受到損失,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企業承擔侵權責任,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

  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集中管轄

  《壟斷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級法院管轄,這意味著,除特殊指定外,壟斷民事案件主要由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中級法院審理。

  此外,對於群體訴訟案件,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為向有管轄權的同一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在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7天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破解舉證難題被告責任倒置

  孫軍工表示,從訴訟實踐來看,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已經成為反壟斷民事司法的難題。如果不緩解這一難題,受害人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護,為此,司法解釋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

  比如對幾個企業約定聯合提價等行為,司法解釋規定,屬於《反壟斷法》第13條第1款第1項至第5項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壟斷企業對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産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産品等行為將要承擔舉證倒置責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長孔祥俊表示,司法解釋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適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比如對社會公認的時間較長的壟斷企業,原告就不再對被告的壟斷地位承擔舉證責任。

  □專家解讀

  行業集體漲價公民可提訴訟

  記者:這次規定公民可以直接起訴壟斷企業,明確這一點的進步性在哪?

  吳峻(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助理研究員):之前“《反壟斷法》”第50條規定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須承擔民事責任,這條原則性的規定需要進一步的細化。這次司法解釋是説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是我國競爭法體系完善過程中的重要一步。

  記者:市場調查可作為斷案依據?哪些調查可以作為法院參照?是否有明確的標準?

  吳峻:市場調查是指法院認可的市場調查,且對之法院還要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審核,這是一個證據法的問題。具體在反壟斷法民事訴訟案件中,尚需司法經驗的積累,以進一步確定相關標準。

  記者:起訴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為前提,規定的意義在哪?這樣是否變相削弱了行政執法權力?

  吳峻: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有削弱行政執法權力。行政執法權力介入反壟斷調查並作出相關認定,有助於反壟斷民事訴訟原告方舉證的方便;而最高院在司法解釋中允許原告直接將反壟斷民事爭議訴諸法院,就實際上表明:法院已經可以自信地根據《反壟斷法》作出自己的判斷,這是我國反壟斷法司法救濟體系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

  記者:司法解釋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主要表現在哪些地方?之前的情況怎麼樣?

  吳峻:主要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訴訟中對原告舉證責任加以明確,這種明確化使得原告對自己某些舉證方式和後果更有預見性。

  記者:此前方便麵、洗滌用品集體漲價的行業行為是否屬於可訴行為?

  吳峻:應該是第七條援引的壟斷協議情形。如果集體漲價屬於壟斷協議,屬於可訴行為。

  專業人員出庭作用不可替代

  記者:調查、制止壟斷行為産生的費用可以列入賠償範圍,那麼什麼樣的費用可賠償?有無具體規定和數額範圍?如何界定?

  吳峻:該等費用應屬“合理開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的這個限定條件給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權,具體界定可能還須按照司法經驗的積累而慢慢形成相關具體規則。

  記者: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專業人員出庭具體能夠起到多大作用?

  吳峻:反壟斷案件,尤其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需要確定相關企業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這個問題上,經濟專業人士及機構的專業數據確定及事實認定是法院作出法律認定的基礎。在這個意義上,專業人員的説明對事實的確定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起訴壟斷企業公民難過三關

  記者:此前發改委約談電信、聯通反壟斷,還有360和騰訊QQ打架,稱誰用對方産品就不能用自己的産品,這些情況是否公民可以直接起訴?

  吳峻:這兩個案例中,根據本次司法解釋,在滿足本次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前提下,自然人可以起訴,但是,起訴後原告面臨著:1.證明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2.證明自己因被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而遭受損失;3.證明自己遭受損失的數額。

  首先,這三個問題都極其複雜,實際而言,如果沒有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被告進行壟斷的認定,或者如果沒有現成的判決,一個消費者很難有充分的訴訟實力在這三個問題上過關。

  其次,個人認為,這中間牽扯到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同反壟斷法律制度間的關係,如有《消費者保護法》等消費者保護法律對消費者已經提供救濟,同相關企業沒有競爭關係的自然人很難在這三個方面——尤其是第二和第三個問題上過關。

  一般而言,反壟斷民事訴訟更多的是競爭對手之間的訴訟。這也許是以上兩個因素在現實中的折射。

  □記者追訪

  壟斷民事糾紛原告勝訴率低

  記者:《壟斷司法解釋》出臺前,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的壟斷民事案件是什麼樣的情況?

  孫軍工(最高院新聞發言人):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至2011年底,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壟斷民事一審案件61件,審結53件。縱觀這三年多來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情況,從原告勝訴率上看,原告在壟斷糾紛案件中勝訴率較低,在審結案件中原告勝訴的案件較少。這既與原告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掌握不多有關,又與壟斷糾紛案中原告取證和證明壟斷行為較為困難有關。從訴請賠償的數額上看,訴請象徵性賠償或者小額賠償的案件減少,訴請較大數額賠償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賠數額多達2億余元人民幣。

  記者: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市民為什麼要到省會城市中院起訴?

  孔祥俊(最高院民三庭庭長):反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其較高的專業性、複雜性和較大的影響力。由於反壟斷民事訴訟剛剛起步,由審判力量相對充足、審判經驗相對較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級法院集中管轄,更有利於儘快提高審判水平、保證審判質量和統一裁判標準。另外,《壟斷司法解釋》參照此前對知識産權案件的管轄模式,規定了指定基層法院管轄的制度。

  記者:行業協會章程違反反壟斷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可以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

  孔祥俊:壟斷可以通過如協議、協同一致的行為、行業協會的章程等很多形式錶現出來。如果行業協會的章程違法了反壟斷法,規定了壟斷條款,那麼行業協會也是實施壟斷行為的主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

  在壟斷民事訴訟中,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或者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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