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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記者仲昭舉 北京報道)“當事人可通過專家證人、專家意見的方式幫助查明案件事實。” 就反壟斷民事案件中一直存在的原告舉證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新的解釋。
5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最新的《壟斷司法解釋》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孔祥俊表示,介於反壟斷民事訴訟中,原告舉證困難的情況,可由原被告雙方協商制定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給出第三方意見,法院在裁決中會作為參考。
“反壟斷的專業性非常強,很重要的表現是法律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比如,一個壟斷行為,他對競爭的有益成分是多少,損害後果怎麼樣?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候需要專業性的判斷。因此在審理反壟斷案件時,經常需要對這類涉及反壟斷案件的經濟問題,由專家來提供意見。” 孔祥俊進一步解釋。
從最高法公佈的數據看,壟斷糾紛案件中原告勝訴率較低,這既與原告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掌握不多有關,又與壟斷糾紛案中原告取證和證明壟斷行為較為困難有關。司法解釋將壟斷行為區分不同的類型,明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大大緩解了原告“取證難”的問題。例如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橫向壟斷協議,由被告對被訴壟斷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些措施的引入,對於適當減輕原告的證明難度有一定作用,具有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意義。
而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孔祥俊表示,也適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這些企業主要指供水供電供氣,這一類提供基礎設施服務的企業,和其他需要特殊準入的企業。比如對社會公認的時間較長壟斷企業,原告就不再對被告的壟斷地位承擔舉證責任。孔祥俊表示,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專業人員出庭,來協助查明事實。”
孫軍工還介紹,根據這部的《司法解釋》,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受到損失,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企業承擔侵權責任,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
我國的《反壟斷法》由2008年8月1日起實施,由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通常疑難複雜,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專業性很強,對企業和行業均有重大影響,而反壟斷法的一些規定具有較強的原則性和抽象性,因此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
據悉,這部反壟斷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于2009年啟動,中間反復修改並多次徵求意見,通過後的司法解釋共分16條,將於2012年6月1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