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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司法解釋出臺 適當減輕原告舉證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15: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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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會會場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發佈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起訴、案件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證據、民事責任及訴訟時效等問題。

  這部司法解釋一共16條,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今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起訴不以行政執法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佈會上介紹,《壟斷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兩種基本類型,一是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通常屬於侵權之訴;二是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引起的訴訟,這種情況既可能是合同之訴,也可能是其他訴訟。

  根據該條的規定,在壟斷民事訴訟中,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或者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壟斷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均應當受理。也就是説,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

  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集中管轄

  《壟斷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層人民法院可以管轄第一審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這就確定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集中管轄制度。

  孫軍工表示,反壟斷民事糾紛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其較高的專業性、複雜性和較大的影響力。由於反壟斷民事訴訟剛剛起步,由審判力量相對充足、審判經驗相對較多的法院集中管轄,更有利於儘快提高審判水平、保證審判質量和統一裁判標準。《壟斷司法解釋》參照此前對知識産權案件的管轄模式,規定了指定基層法院管轄的制度。

  區分不同壟斷行為 適當減輕原告舉證責任

  據統計,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至2011年底,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壟斷民事一審案件61件,審結53件。孫軍工指出,縱觀這三年多來人民法院受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情況,從原告勝訴率上看,原告在壟斷糾紛案件中勝訴率較低,在審結案件中原告勝訴的案件較少。這既與原告對反壟斷法和反壟斷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掌握不多有關,又與壟斷糾紛案中原告取證和證明壟斷行為較為困難有關。

  為此,《壟斷司法解釋》根據反壟斷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法律原則和精神,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

  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壟斷司法解釋》區分不同的壟斷行為類型,明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例如對於明顯具有嚴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橫向壟斷協議,由被告對被訴壟斷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具體情況,認定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可委託專業人員出庭説明

  由於壟斷民事案件通常疑難複雜,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專業性很強。《壟斷司法解釋》第十二條明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一至二名具有相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説明。

  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託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作出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經人民法院同意,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鑒定結論的規定,對前款規定的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進行審查判斷。(文稿據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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