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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舉行新聞發佈會 出臺《反壟斷法》司法解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1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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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5月8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出臺《反壟斷法》司法解釋,明確相關法律應用。

  這部司法解釋一共16條,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壟斷審判領域出臺的第一部司法解釋,今年6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司法解釋第一條就明確規定,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兩種類型,一個是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通常屬於侵權之訴;第二種是因合同內容或者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引起的訴訟;這部司法解釋規定,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或者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章程等違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還明確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作為條件。

  大家都知道,在反壟斷民事訴訟實踐來看,原告“取證難”成為了反壟斷民事司法的難題。而且有數據表明,原告勝訴率極低,如果不緩解這個難題,受害人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這部司法解釋中,根據反壟斷法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和法律原則和精神,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這部司法解釋區分不同的壟斷行為類型,明確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比如説對於明顯具有嚴重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特定橫向壟斷協議由被告對被訴壟斷協議不具有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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