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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司法解釋出臺 企業聯合提價被訴應承擔舉證責任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如果因壟斷行為遭受損失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該受理;對於聯合提價等壟斷行為,被訴壟斷企業應承擔舉證倒置責任。該規定6月1日起實行。《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除去年底曝出發改委等部門對寬帶接入市場進行反壟斷調查外,鮮見反壟斷案例。而該規定的實行,將有助於緩解反壟斷訴訟中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的難題。
起訴壟斷不需行政認定
記者了解到,《反壟斷法》規定了行政機關對壟斷企業的調查和處罰等多項內容,並規定壟斷企業如果對他人造成經濟損失,要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起訴壟斷企業,是否要以行政機關的執法認定為前置條件,一直存在爭議。
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今天介紹,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或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起訴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受理條件,法院應當受理。這意味著,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受到損失,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企業承擔侵權責任,反壟斷民事訴訟不需要以行政執法程序前置為條件。
省會城市中院管轄一審
今天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級法院管轄,這意味著,除特殊指定外,壟斷民事案件主要由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中級法院審理。
此外,對於群體訴訟案件,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原告因同一壟斷行為向有管轄權的同一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在不同法院起訴的,後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後,應當在7天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加重壟斷企業舉證責任
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共受理壟斷民事糾紛61件。從案件所涉領域看,既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引發的案件,又有因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案件。從訴請賠償案件來看,最大的索賠數額達2億元。從審結的案件來看,原告勝訴的較少,這與原告取證較難有一定關係。
孫軍工表示,從訴訟實踐來看,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已經成為反壟斷民事司法的難題。如果不緩解這一難題,受害人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護,為此,司法解釋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
比如對幾個企業約定聯合提價等行為,司法解釋規定,屬於《反壟斷法》第13條第1款第1項至第5項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這意味著,壟斷企業對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産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産品等行為將要承擔舉證倒置責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長孔祥俊表示,司法解釋對於公用企業以及具有獨佔經營資格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適當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比如對社會公認的時間較長壟斷企業,原告就不再對被告的壟斷地位承擔舉證責任。孔祥俊表示,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專業人員出庭,來協助查明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