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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實行醫保騙保最高五倍罰款 明確異地結算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4日 17: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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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鄭旭森報道:23日,廣州市法制辦網站公佈《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記者獲悉,《徵求意見稿》第六章對單位和個人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和學校違法、定點醫療結構違法等行為作出具體的處罰規定,最高可處以五倍罰款,機構違規或被解除相關服務協議並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異地就醫結算

  據悉,《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對異地就醫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參保人員在境內異地安置、異地工作、外出學習或者學生寒暑假期間就醫,以及在境內因公出差或者探親、旅遊期間急診就醫,在異地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屬於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報銷。”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對騙保作出處罰規定

  針對單位和個人騙取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相關騙保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同時處以違法違規行為涉及金額的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和學校違法方面,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導致職工或者在校學生不能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按照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支付職工或者在校學生的醫療費用;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涉及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機構違規或被解除服務協議

  《徵求意見稿》同時明確了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

  第三十八條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處以涉及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通報或者暫停服務協議,向其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用;情節嚴重或者經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定點零售藥店違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同時處以涉及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執業資格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並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通報或者暫停服務協議,向其追回已支付的醫療費用;情節嚴重或者經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取消定點零售藥店資格,並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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