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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消費者發現食品問題可索賠十倍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2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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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太原4月18日電 (白耀庭)山西太原消協18日發佈消費警示稱,消費者在大型超市購買食品時發現問題時,可向生産商或銷售商提出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

    山西太原市消費者協會日前舉行了一次消費體驗活動,發現大型超市中存在銷售食品存在衛生安全隱患,實際付費與價格標簽不符,同種商品價格不同及大型商場打折商品不標明原價等亂象,為此太原消協警示經營者要嚴格遵守《産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超市若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在商場、超市等購物時,要多查看生産日期、保質期等,購物後要留有票據,發現問題及時科學維權。

    太原消協秘書長原靜慧介紹,在此次消費體驗活動中,發現了超市中銷售食品存在衛生安全隱患。散裝食品沒有標注生産日期、保質期、配料表等信息;有些食品超過了保質期;一些銷售食品的工作人員沒有隨身佩戴健康證,沒有佩戴口罩、帽子等;部分散裝食品的容器沒有蓋,容易落菌和污染。

    根據《食品安全法》中規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危害消費者健康,經營者應當及時查看各種商品生産日期、保質期,快過期食品及時下架,對從業人員嚴格管理,確保食品新鮮、健康。

    實際付費與價格標簽不符。部分超市中發現,有的商品根本沒有標價,或是實際付費高於商品標簽的價格。消費者有時購買商品較多,很難記住所有購買商品的價格,經營者就是利用了消費者的這種疏忽,抬高付費價格,一旦發現問題,就以沒有及時調價、放錯標簽等為由進行辯解。

    同種商品價格不同。體驗中發現超市堆放在一起的商品,名稱、産地等信息相同,但單價卻不同的現象。此外還有同一商品,超市價格標簽與商品外包裝標注的産地不同的情況。

    此外,商場中打折商品不標明原價現象也很多,商場對於促銷打折的商品,並沒有標明原價,消費者很難區別是否是正真的打折,或是經營者以打折為名,但實際上價格並未降低,有的比原價還高。

    為此,太原市消費者協會提醒經營者,要嚴格遵守《産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中有關的商品質量、食品保存器具、標簽、從業人員等方面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商場、超市等購物時,要多查看生産日期、保質期等,要特別注意商場價格標簽上的信息是否與商品外包裝一致,購物後要留有票據,發現問題及時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消協、工商局等有關部門反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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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
  • 食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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