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最高法法官:二審刑案全部開庭既不現實也不必要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9: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政法各機關如何應對新法的實施,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將認真梳理新刑訴法中涉及人民法院的內容,做好學習培訓工作,並出臺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貫徹落實新刑訴法。

  據了解,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制度補充完善、明確二審開庭審理範圍、審理未成年人案設專門程序等被公眾廣為關注的內容,法院在之前司法改革中均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死刑案二審確保開庭審理

  長期以來,我國刑事案件二審開庭率一直低位運轉。來自最高法的數據:2007年至2011年期間,全國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二審案件佔比15.33%。

  審判不公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公正。刑訴法修改時提高二審開庭率的呼聲一直很高。

  “當前,二審案件開庭率相當低,上訴案件的開庭率更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直言不諱的同時表示,最高法一直在為提高二審開庭率而努力。如與有關部門出臺司法文件,確保三類案件二審開庭審理,即被告人辯護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死刑案件。

  呂廣倫作過調研,影響二審開庭率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和刑訴法中“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的規定。由於對“事實清楚”沒有明確界定,導致實踐中難以把握不開庭審理的條件,有本應開庭審理的案件沒有開庭審理。

  新刑訴法刪除了“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這一規定,而是列舉了4類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同時明確,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呂廣倫認為,新刑訴法改變了“不開庭審理工作已經基本完成的情況下,才能作出是否開庭審理的決定”的不合理狀況,放寬了啟動二審開庭程序的條件和標準,以更加客觀、更加容易掌握的標準和硬性規定的方式強制開庭審理,將有效解決二審開庭率低的問題。

  針對“刑事二審案件應一律開庭審理”的觀點,呂廣倫回應稱,從我國的國情和現實條件來看,全部開庭審理既不現實,也不必要。

  他進一步解釋説,不現實是因為我國刑事二審案件的基數大,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程序分流措施,有限的審判、檢察資源無法應對全部開庭帶來的負擔;不必要則因為一些上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提出的異議並不影響定罪量刑,以及存在進行形式審查就能決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等。

  犯罪記錄封存需實施細則

  此次刑訴法修改,增設了未成年人“特別程序”一章,並對辦案審案人員要求、保障辯護權、審前調查、犯罪記錄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成員馬東高興地表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程序設計上給予特別關注,是新刑訴法一大亮點,有利於進一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其實,我國法院從1984年就開始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現在各地很多法院都設置了少年法庭。

  “新刑訴法對20多年來少年司法實踐經驗進行了總結吸納。”馬東舉例説,新刑訴法吸收2001年施行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內容,對未成年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予以強化;吸收2010年會簽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的內容,明確法定代理人無法到場的情況下,其他成年親屬,學校、單位等組織代表可參與訴訟,進一步彌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能力的不足。

  新刑訴法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可謂眾望所歸。

  馬東認為,此舉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趨勢。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新刑訴法實施前,有條件的法院將建立專門的未成年犯罪人案卷資料庫,對應當封存的案標籤注密級,單獨管理。

  “犯罪記錄封存牽涉多個部門,為更好地落實新刑訴法規定,應當由中央綜治辦&&,公檢法司和教育等部門聯合出臺前科封存的實施細則和查詢規定,並對違反前科封存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馬東建議。

  排除非法證據防刑訊逼供

  新刑訴法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輿論普遍認為,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呂廣倫表示,新刑訴法確立的“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原則以及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等,吸收了2010年5月最高法會同有關部門發佈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內容,而兩個證據規定實施一年多來,在法院系統得到了全面貫徹執行。

  據介紹,通過司法實踐,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進一步增強,法院對證據證明標準的把握更加嚴格、更加審慎。由於辦案人員對涉案證據的收集、審查、運用都處在同一平臺,適用同一個規範,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相互制約的機製作用發揮得更加充分。進一步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有力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此次刑訴法修改,我們感受到了國家在遏制刑訊逼供、防範冤錯案件方面所做的努力,大大增強了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呂廣倫堅信,“只要繼續堅定不移地嚴肅執法,始終堅持講事實、講證據,今後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杜絕冤假錯案,司法也會真正取信於民”。

  本報北京3月21日訊

  法條鏈結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熱詞:

  • 開庭審理
  • 刑訴法
  • 刑事二審
  • 二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