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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刑事受害人國家救助基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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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北京3月8日電 (特派記者 李舒瑜 鄭向鵬 楊麗萍)8日下午的分組討論中,《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熱點話題。大家談亮點,提建議,討論從會場內一直延續到場外。

  真正體現證據為王

  廣州市律師協會名譽會長陳舒代表説,刑訴法修改另一大亮點就是真正體現證據為王的原則。現在許多有爭議的案件糾結的核心的就是證據能不能被取用的問題。此次刑訴法修改將過去講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了細化──首先,所有的“事實”必須有證據支持;其次,證據必須是通過合法的程序取得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鄭鄂代表説,刑訴法修改在證據制度方面,除了規定非法證據排除,還在證人保護及出庭等制度,為刑事訴訟活動更加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交通肇事逃逸案財産凍結應提前

  “司法部門在辦案中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司法文明的體現。但是,被害人群體的權益保障問題,更應該引起社會足夠的重視和反思。”陳舒説,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産進行查封、凍結是此次刑訴法修改的一個進步。但是,這個程序開展得太遲,須到起訴階段才由檢察院向法院提出來查封財産。

  “刑事訴訟程序首先是偵查,然後才到起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想,或者他的家屬不想幫助他進行賠償的話,他可能早把財産轉移了,這個可操作性非常差!”

  陳舒建議在對人身造成重傷害的案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如果受害人需要馬上治療的,應當在偵查階段就採取財産保全措施,使得受害人的賠償問題得以有效解決。

  建立刑事受害人國家救助制度

  曾轟動一時的邱興華殺人案中,在邱興華被執行死刑後,就有多名受害者的家屬因無法獲得賠償而陷入生活困境,引起了公眾對刑事受害者國家救助制度的關注。鄭鄂説,由於多數犯罪人沒有賠償能力,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無法執行,被害人一方得不到賠償的現象相當普遍。

  如何避免這種對刑事受害人打“法律白條”的現象發生?鄭鄂説,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有一個探索,每年設立一筆500萬元的救助金,為無法獲得賠償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救助,化解了許多矛盾。“目前,全國許多地方也都制定出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為國家設立這項制度提供了實踐參考,制定全國統一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法律法規勢在必行!”

  陳舒代表認為法院設立救助金在法理上來説是“理不順”,這對於受害人的保護應該是政府的資助行為,建議由國務院設立刑事受害人國家救助基金,通過建立這項制度對因犯罪行為導致生活確有困難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提供適當的經濟資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刑事訴訟時限應收緊

  陳舒代表還有一個建議,刑事訴訟時限應該緊一些。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有一個月的閱卷期限。

  “現在二審的審理期限由原來的45天增加到2個月,再把人民檢察院閱卷又給1個月,就起碼要3個月。人坐在監獄裏是度日如年!而且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或者二審案件,檢察院從頭跟到尾,案情應該是比較清楚的,完會可以取消閱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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