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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續篇公眾陷糾結 法律界反思"花錢買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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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要命又要錢,法律上行得通?

  從皆呼“必殺”到理智反省 藥家鑫案續篇公眾陷糾結

  隨著張妙家人與藥家鑫家人因為20萬元“捐款”爆發衝突,錢和命、罪與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困難問題再次成為大家議論的焦點。在事情已經沉澱了1年之後,這一次,輿論開始自我調整,很多在當時圍觀該案件皆呼“必殺”、強調不要賠償要死刑的人,在理智地反省,拷問當時的呼籲是否過激。也有法律界人士反思,現在人們之所以對“花錢買刑”的爭議很大,主要是實踐中出現了問題,過於簡單化。希望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花錢買刑”要減少,但“和解精神”要貫徹案件的始終。

  法律不講“連坐”,被告人家屬沒有賠償義務

  傅蔚岡(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去年為張妙家人發起“微博捐款”。發生衝突後,有人在他的微博上留言:“是你的捐款影響了法律公正”。昨天下午,傅蔚岡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言稱,希望發起一個專門救助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基金會):

  藥家鑫案一審當中,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是536640元,而法院的最終判決只有45498.5元。不過,即使法院最後判決的是536640元,又能怎麼樣呢?案發時,藥家鑫已經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但他又是在校學生,沒有收入,如果父母沒有給他買過房子,那他最終可被執行的財産也不多。法院的判決即使作出,也無法執行。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藥家鑫這個案子,我想強調的是成年被告人“罪責自負”,你説藥家鑫沒有錢,賠不了多少,他父母有錢,能不能判他父母給賠償?不行,法律上不講“連坐”,藥家鑫的父母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為兒子賠錢。但父母為了保兒子的命,拿了20萬出來,被害方在刑事權利上卻不肯讓步,民事賠償也是不能完全得到主張的。換句話説,被害方想“既要命又要錢”,在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9成受害人家屬收到賠償後給出諒解

  陸駿峰(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轟動一時的陳家醉駕肇事致兩死一傷案的代理律師):

  在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中,法律規定的民事賠償金額並不高,在北京地區,被害人家屬根據法律所能獲得的賠償大約在40萬到50萬之間。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很多都是名下財産不多、甚至根本沒有財産的年輕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受“一命抵一命”觀念的影響,其家屬很可能就不再積極主動進行賠償,判決書上的賠償金經常會成為一紙空文。

  我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家屬給出積極賠償的態度後,90%以上的受害者家屬都接受了對方給出的賠償,給出了諒解書。這個比例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剩下的人中,還有一些並不是不願意和解,只是對賠償金額沒有達成一致。

  霍玉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加害方積極賠償,可適當考慮量刑的輕重,這個在法律裏是有相關説法的。其實作為我個人而言,一開始不太能接受。我總覺得,錢是錢命是命,該怎麼賠就得怎麼賠。拿很多錢出來,本來判的是死刑,就改判死緩,再改成無期,再變成15年……就像咱們老百姓俗話説的“拿錢買命”,這種例子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多。

  但我現在的觀點和以前不太一樣了。有時一個受害人死去,全家就失去了經濟支柱,衣食無著,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賠償又往往比較少。如果加害者一方願意為此作出補償,在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前提下,應該尊重雙方的選擇。但危害社會危害群體的案件,爆炸、投毒等,那是花多少錢都行不通的,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具體分析和看待。

  洪道德:

  用賠償來換取諒解,會不會影響到司法公正?那要看對司法公正怎麼理解。我理解的司法公正是分不同層面的。對於案件當事人而言,犯罪後果的承受人為被害人,如果加害方給出的物質賠償、精神賠償能夠讓被害人接受,那任何非案件當事人都無權剝奪這種選擇。

  物質賠償是和解的一方面,但不是全部。針對個人的刑事案件,雙方的想法如何,必然會影響法律判決,不能由此就認為“司法不公”。但要明確,物質賠償絕對不能取代法律判決,而是存在一定的範圍。還以這個案子為例,假如藥家鑫父母拿了500萬出來給受害人,受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了,你説法庭就不追究了嗎?那顯然也是不可能的。

熱詞:

  • 刑事被害人
  • 酒駕
  • 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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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糾結
  •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