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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2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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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快訊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8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同志在會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王兆國説,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程序中的重要環節。

  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規定。

  一是,為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增加規定:上訴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是,為避免案件反復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增加規定: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三是,為落實上訴不加刑原則,避免發生在上訴案件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的情況,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孽息的處理程序等。(修正案草案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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