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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完善車險終結高保低賠 增加責任免除提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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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投保人詬病的車險“高保低賠”、“無責不賠”將成為歷史。前晚,中國保監會網站發佈了《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調控費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省業內人士認為,《通知》中有三大亮點較以往有進一步完善,更好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權益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協商保額,而非以往的“高保低賠”;保險公司不得放棄代為求償,而非以往的“無責不賠”;保單應在首頁最顯著位置加注“責任免除特別提示”,並要求投保人手書知曉提示,更加人性化。

  亮點一:“高保低賠”徹底終結

  【原文摘錄】《通知》第二部分“關於商業車險條款擬訂及執行的要求”的第八條規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

  【業內解讀】我省業內人士介紹,去年9月23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到10月10日結束。此次《通知》出臺即是去年徵求意見稿的細化和後續。

  據介紹,以往車損險投保過程中,會出現一種“按新車上險,按舊車理賠”的“高保低賠”現象,大概佔所有理賠案例的萬分之八。舉例而言,劉先生數年前10萬元買了輛車,幾年後實際價值只有5萬元左右。據以往做法,他續保車損險時,保險公司據10萬元保額給他確定保費。但後來劉先生不小心出了大事故,修車花掉6萬元,可根據合同,保險公司只能按車輛實際價值賠付,即最多賠5萬元。多出的1萬元,劉先生只能自認倒楣。而《通知》執行後,劉先生就可與保險公司協商約定保險金額。

  我省保險行業協會專家介紹,儘管這部分理賠案例佔比很小,但《通知》還是考慮到並予以明確,説明監管部門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非常重視。

  亮點二:“無責不賠”成為歷史

  【原文摘錄】《通知》第二部分第十一條規定,“因第三者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通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履行保險責任。”

  【業內解讀】 舉例而言,車主王女士正常行駛時被追尾,後車應負全責,但肇事方司機郭先生推脫不肯賠償。王女士投保的保險公司則以保險合同中“按責任賠付、無責不賠”的條款,稱公司沒義務給無責方的王女士修車,讓其去找肇事方保險公司。這種現象以後也將成為歷史。無責車主以後就可找自己車輛的保險公司先理賠,再由自己保險公司去找全責車主一方的保險公司拿回先期墊付的修車款。這就是“代位求償”。

  我省業內人士介紹,在《通知》之前,我省一些車險公司也在試圖積極進行“代位求償”嘗試。但由於這種方式需多家公司配合,有時還涉及到跨省,所以操作過程中存在一定障礙。而此次《通知》在監管層面予以明確後,全國所有省市的車險公司都將執行,則這項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舉措會進行得更好。

  亮點三:紅字增加“責任免除提示”

  【原文摘錄】《通知》第二部分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首頁最顯著的位置,用紅色四號以上字體增加‘責任免除特別提示’,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

  保險公司應當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單‘責任免除特別提示’下手書:‘經保險人明確説明,本人已了解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並簽名”。

  【業內解讀】我省有關人士介紹,“責任免除特別提示”的內容,以往保單上也有,但大多放在保單後面。而此次《通知》明確規定更顯著提示,並且借鑒了辦理信用卡及壽險業務時常見的投保人手書提示的方式,儘量保證投保人做到仔細閱讀車險保單內容、知曉自己權益,操作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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