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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沒有“秘密拘捕” 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5: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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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3月8日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

  焦點一:採取強制措施,什麼情況下才能不通知家屬?

  按照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或者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郎勝進一步説明,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極個別的例外情況。一是犯了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不妨礙偵查,那麼也都需要通知家屬。只有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通知家屬。二是有礙偵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家屬。三是拘留這種措施是臨時的、緊急的強制措施。

  郎勝強調,在我國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焦點二:律師履行職責,如何為其保障良好的執業環境?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強當事人的辯護權、維護律師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方面做了許多規定,比如申請回避、閱卷等。特別是規定,律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如果其權益受到侵犯,有關機關違反法律規定阻撓律師行使合法權利,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並專門對這些程序做出規定。

  郎勝指出,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專門做了一個特別的規定,即如果律師涉嫌犯罪,那麼同案的偵查機關不得對他進行偵查,以此來保障律師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執業環境,從而保障律師能夠很好地履行他的職責。(文字來源:人民日報)

  焦點三:執行監視居住,過程中發生問題怎麼救濟?

  郎勝指出,監視居住其實是逮捕的一個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輕的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有幾種情況可以採取監視居住:一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是她可能是孕婦,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也不適宜對她採取嚴厲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扶養人。四是根據案件的有些情況,採取監視居住更適宜的。五是已經逮捕了,他的羈押期限屆滿了,那麼就需要把他放出來,不要再繼續羈押。

  對在監視居住的過程中如果發生問題怎麼救濟,郎勝進一步指出,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監視居住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同時對律師辯護、提供法律幫助作了規定。一方面,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幫助;另外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焦點四:公訴案件和解,實踐中怎樣嚴格限制範圍?

  郎勝指出,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自訴案件是有和解規定的,對公訴案件則沒有這樣的規定。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很多情況下,有一些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如果通過一些比較平緩、平和的方式去解決,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會效果更好。在這種情況下,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反復研究,把自訴案件和解的制度引入到公訴案件中來。

  郎勝強調,公訴案件和解畢竟是新設立的制度,在引進來的時候還需要審慎把握,主要是範圍須嚴格限制。第一,是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産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説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會、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第二,這種案件本身情節相對來講不是很嚴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比如殺人、重傷,那也不能和解。此外,還包括一些由於主觀過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判處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即便是過失也不能和解。

熱詞:

  • 監視居住
  • 法律幫助
  • 公訴案件
  • 修正案草案
  • 刑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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