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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建議完善海洋法律制度 海洋生態受損應重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13: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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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發生的渤海灣康菲石油污染事件,讓人們看到了海洋原油泄漏事件對海洋環境及人類造成的巨大危害。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認為,應充分吸取教訓、亡羊補牢,加快建設和完善我國海洋石油污染法律救濟制度。

    王曦提出,在環保事業中,政府是環境管理者,企業是被管理者,“第三方”主體是對於政府環保履職和企業履行環保社會責任的監督者,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者在環保事業中各司其職,才能共同推動環保事業發展。王曦説,我國需要下大力氣建設和完善關於政府、公司和第三方主體在環保事業,尤其是在重大污染事件中的良性有效互動的法律保障制度。

    王曦認為,應明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提出程序。目前我國法律對政府如何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包括什麼時候提出索賠、提出多少索賠額,能否達成和解解決等具體問題沒有明確規定。

    王曦認為,對於海洋石油污染事件還需完善共同訴訟制度,同一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可對污染者提起共同訴訟。由於海洋石油環境污染損害認定原因複雜、鑒定所需時間長,因此為及時給原告提供司法救濟,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起訴條件,法院就應受理。“海洋原油泄漏事件危害巨大,如果對這類事件不採取嚴厲懲罰,必然使一些企業對海洋環境保護掉以輕心,釀成大禍。”王曦建議設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從1997年到2008年,我國被追究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僅29起,對海洋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責任的更少。王曦建議,對於污染海洋環境資源的行為,不僅要追究民事責任,更要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對公司單位要課以高額罰金。

熱詞:

  • 委員
  • 海洋法律制度
  • 海洋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