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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缺乏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標準 油企違規難約束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8日 0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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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控股,美國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作業的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2個月。據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7月27日至31日的監測信息,受溢油污染的渤海灣海水面積約1200平方公里,其中劣四類海水面積約6.9平方公里。

  國家海洋局相關人士8月3日向《經濟參考報》獨家透露,目前"肯定已經開始準備"海上溢油響應基金,但這並非當前時期的工作重點,下一階段就要由處置溢油事故轉向生態索賠。該人士稱,在經過專業檢測和估算後,會給出一個科學合理的直接和間接生態損失的賠償金額。

  海洋局高調批評康菲公司

  早在7月6日,康菲中國總裁司徒瑞表示,目前蓬萊19-3油田沒有任何溢油情況,清潔工作已接近尾聲。然而近一個月後,康菲中國又改口稱,初步確認在B平臺附近海底滲漏點仍有可能出現少量殘留油水滲出。

  同一天,康菲中國還承認,在海底清理工作過程中,發現還有剩餘來自井涌事故所溢出的油基泥漿,目前尚無法估計海底剩餘油基泥漿總量,但"估計這會導致原油及油基泥漿總溢出量超出早先預計的1500桶"。這被視為康菲中國在事故後首次對溢油結果進行悲觀估計。

  《經濟參考報》獲悉,8月1日,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長郭明克簽署了內部文件,對康菲公司未按期完成蓬萊19-3油田油污清理作業提出批評,要求康菲公司于8月7日前完成仍有油花持續溢出的C平臺的油基泥漿的回收處理,在8月10日前提交清理回收效果的評估報告,並在8月31日前徹底排查並切斷溢油源。

  《中國海洋報》還發表署名文章對康菲中國的處理手法表示質疑。在溢油事故處理過程中,康菲中國每天通過20多條船噴灑消油劑,主要用於處理溢油及清洗油污,為此"要防止消油劑的二次污染"。該文稱,消油劑會通過影響食物鏈對更高層的海洋生物、因而對食品安全造成長期的不利影響。

  中國海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婁安剛教授表示,過去海洋局對排污企業的批評主要是通過下達內部文件,但這次通過新華社向全國播發十余篇通稿,"較為罕見"。此外,副部級的國家海洋局局長劉賜貴曾在7月中旬率隊赴發生溢油事故油田現場,要求中國海監總隊加快案件的查處,康菲中國要積極主動地配合調查。

  婁安剛表示,由於渤海屬於淺海,生態環境較脆弱,因此從地層抽出的油水混合物在提煉為原油後,為避免污染當地內海及造成海底地表沉降,剩下的廢水必須重新注入地層中,但由於對地質條件不了解,或者自身技術實力不足,久而久之極易造成海底地層裂縫,造成"滲油"。

  一位匿名專家透露:"據初步評估,上述原因也是蓬萊19-3平臺溢油事故的部分原因,這種'滲油'很難發現和處理。康菲石油作為國際知名油企,卻因中國缺乏強有力的環保約束而犯下低級錯誤,中海油未來獨資開採石油也需要引以為鑒,以避免造成渤海等近海'油污圍城'。"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原副廳長、巡視員王詩成也表達不滿:"漏油以來,康菲發佈的消息避重就輕,與國家海洋局的信息多次衝突。康菲石油在發佈會上稱,沒有油膜到達海岸。監測表明已有漏油到達綏中和京唐港的兩個浴場。渤海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康菲石油還表示不停産,後被勒令停産。"

  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缺乏國家標準

  渤海環境保護省部際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于7月下旬召開,環保部、水利部、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山東省等多位副部級官員出席,國家發改委副主任杜鷹指出,渤海環境保護工作要將制度保障放在首位,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海上溢油事故責任追究和賠償制度、海洋傾廢管理治理等。據了解,這是蓬萊19-3溢油事故後,針對渤海灣環境治理的最高層會議和表態。

  一位國家海洋局知情人士對此回應稱,海洋環境保護司曾經委託多個直屬院所進行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方案的研究,但在生態價值的量化模型等方面遇到很大困難;此外,海洋科學技術司在科技部的支持下,進行"渤海生態環境對經濟開發活動的承載力"課題,該課題尚處於學術研究階段。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劉家沂認為,海洋生態損害的索賠內容應該包括為恢復、減輕海洋生態損害而支付和將要支付的合理費用,或者無法原地復原時需要採取異地恢復或區域措施的補償費用;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檢測、監測和評估的費用等六個方面。

  劉家沂曾主持該領域的首個國家級課題《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求償法律機制與國際實踐研究》。她的説法在本次事件中得到國家海洋局官員確認。國家海洋局北海環境監測中心主任、研究員崔文林7月8日表示,此次溢油事故對渤海海域生態系統將産生長期影響。

  早在今年初的"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海洋局原局長孫志輝就代表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提交了《關於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制度,促進海洋開發與保護協調發展的提案》。

  孫志輝建議,國家儘快啟動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制度的立法程序,對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索賠的責任主體、賠償範圍及標準、程序以及補償賠償金的使用管理等進行明確界定,為海洋生態保護政策提供經濟調控手段,為海洋生態保護提供可持續的財政機制。

  劉家沂則建議,針對海上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建立專項響應基金,經費用於當次事件所需要支付的清理、控制、恢復和治理的費用,由國家海洋局監管每筆款項的進出,具體工作由專項響應基金的建立者開展。

  然而,一些海洋生態破壞往往缺乏被害人,有時也找不到責任人,劉家沂為此指出,應要求所有的海上活動人在"入海"之前,先繳納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在突發性事故發生後,這筆錢可用於無主損害的海洋生態修復費用。"

  全國通用操作性強的法律亟待出臺

  近幾年來,浙江、山東、天津、廣東等沿海地區已在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方面作出探索。去年,山東省首次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合併進行規範,在全國首次明確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的具體評估辦法。

  天津市海洋局內部人士向《經濟參考報》透露,從2002年"塔斯曼海"漏油案件發生,到2004年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賠償4209萬餘元,再到2009年終審判決賠償額"縮水"為1513 .42萬元,該次索賠工作並不太成功,"主要是在國家層面缺乏法律依據"。該人士稱,如果此次通過類似于山東的行政性規章進行索賠,"未嘗不是個辦法"。

  《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代表國家向當事方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要求。其評估辦法規定,造成50公頃用海生態損失,應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造成1000公頃用海生態損失,應當繳納2億元損失補償費。

  劉家沂對此持不同看法。"如果不進行國家級索賠,而僅僅根據山東的行政性規章,那麼行政手段就變成地方政府對受損失漁民和居民的安撫,或者對排污企業的妥協和談判。出了山東的管轄區域,這些排污企業在江蘇、廣東、遼寧等其他10個沿海省市照樣不受約束。"劉家沂稱,行政性規章缺乏立法依據,"一旦康菲中國因此跟地方政府打官司,不考慮行政干預因素,那麼地方政府必輸無疑。"

  "上世紀90年代以來,石油開採從陸地轉到近岸,隨後又依次轉向近海、遠海。"劉家沂表示,中國近海油氣年産量(油當量)從1996年的2000萬噸上升為2008年的4000萬噸,現在已到了對頒布12之久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修訂,或者由國土資源部出臺海洋環境保護的部門規章的時候,"全國通用、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亟待出臺。"

責任編輯:魏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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