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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立法禁止組織未成年人救火 公益不比生命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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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瀋陽3月1日電(記者王晨)明令“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讓關於賴寧精神是否還要繼續提倡的爭論,因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正式實施而擱置。3月1日起,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消防問責體系、高層防火、外墻保溫系統防火以及關愛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等內容,成為新《條例》的亮點。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這一條款是新《條例》的最大亮點。

    在新《條例》修訂過程中,很多法律界人士曾糾結于“賴寧精神是否還要繼續提倡”這一問題。未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心智發育尚未健全,超出自身能力參加火災撲救雖屬公益行為,但顯然無法和未成年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相提並論。因此,新《條例》第37條規定“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重點強調了關愛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呼喚社會道德的理性回歸。

    此外,近年來,全國範圍內發生的幾起重特大火災事故,暴露出民用建築外墻保溫系統、外墻裝飾材料消防監管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

    新《條例》要求,遼寧省將實行外墻保溫材料審批、備案制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把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納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範圍。同時,新《條例》對外墻保溫材料施工、使用環節作出明確規定:“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應當核查民用建築外保溫材料質量證明文件;無質量證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監督下現場取樣,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交、地鐵、長途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一旦發生火災,後果十分嚴重。新《條例》中對公共交通工具運營過程中的消防安全予以規定。

    新《條例》要求,運營單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備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設施,安裝或者擺放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位置,確保完好有效。定期對公共交通工具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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