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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 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8日 13: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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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子嵐

  日前各大門戶網站挂出的一組題為《陜西咸陽在押青少年校園現身説“法”》的照片,成為人們圍觀的熱點,此舉不僅被指“太傷人”,更被質疑“無視《未成年人保護法》”。陜西省公安廳核查後認為,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此舉忽視了對未成年失足者的人權保護,對此做法在全市予以通報。

  這樣的一幕讓人很容易聯想到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在全國都十分流行的公審公判大會,而這種大會時至今日仍余韻猶存。就在2011年歲末,為殺一儆百,湖南政法部門在湖南大學體育館召開審判大會,對一批爆炸、故意殺人、搶劫的犯罪分子宣佈執行死刑,而上述罪犯在宣判執行大會後伏法。公審公判大會是一種集中審判的方式,不同於公開審判,也不同於公開宣判,它不是一項法定的制度而是過去存在過的一種習慣做法。公審公判的最主要目的在於通過這種公示形式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瞧瞧,還不懸崖勒馬,這就是你們的下場。但是,公審公判對於犯罪分子權利與尊嚴的蔑視是顯而易見的,是一種法外之刑──羞辱刑。咸陽在押青少年校園現身説“法”的行動,雖然出發點不是為了羞辱青少年犯,但從結果上説,依然是通過犧牲青少年的尊嚴來滿足遏制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其隱含的邏輯恰如公審公判大會一樣:既然威懾是有效的,就有理由不斷強化這種威懾,進而更有效地遏制犯罪。

  對於“羞辱刑”我們應該棄之如敝屣。正如現代刑法學之父貝卡利亞曾經説過,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如果刑罰是不可避免的,它的震懾力不在於它是否通過羞辱的方式錶現出來。現實中最大的問題往往是,由於種種原因的存在,我們的刑罰未必是不可避免的。對於青少年、未成年人而言,我們更應該避免任何形式的“羞辱”出現,體現對未成年人的愛護和對其生命與心智的尊重。

  遼寧省新修訂的《消防條例》引人關注,因為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從“少年英雄”賴寧的神話中走出來,到開始意識到不應該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到如今立法禁止未成年人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實在是一個進步。但是不得不承認,未成年人保護理念尚未真正深入人心。為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長,甚至成為國家的棟樑。然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在良好冀望的驅動下給予正確、善意的引導,也有賴於政府和社會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的成長土壤,而後者則需要用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予以保障。

  當前,我國對未成年人的法律保護尚顯粗放,對一些現象無法可依,無法可管。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雖然規定了一些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等條例,卻沒有具體的處罰措施。反觀其他國家,未成年人飲酒是為多數國家法律所嚴格禁止的。如果沒有具體的制度保障,僅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近似于宣言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護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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