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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少年犯示眾説法,屬法外之刑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7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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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英團

  1月3日,一組題為《陜西咸陽在押青少年校園現身説“法”》的照片引起熱議。此舉被指“太傷人”,有網友質疑“無視未成年人保護法”。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值班幹警解釋説,此舉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讓當事人出醜(1月5日《京華時報》)。

  雖然咸陽押解在押少年犯進校園現身説法眾人“皆説好”:報告會後,陜科大附中初一班主任杜老師説,報告會“以鮮活的實例,現身説法,對學生的震撼和教育都是深刻的,也讓這些誤入歧途已悔恨交加的孩子們明白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但是,人權保障是現代刑事訴訟追求的終極目的之一,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能否享有充分的人權,是衡量一國刑事訴訟公正、文明的重要標準之一。我以為,押解在押少年犯到校園內現身説法既侵犯了少年犯的名譽和人格,更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的規定,屬法外之刑。

  法律只有懲罰人的功能,而沒有羞辱人的義務。歌德説:“愛是真正促使人復蘇的動力”。在法治國家,法律是一種規則,是一種程序,是人類文明進程中形成的理性的社會文化。與司法機關致力推行前科消滅、社區矯正的人性化措施相比,無視公民尊嚴和價值的公捕示眾非但挽救、教育不了“罪犯”,反而把“罪犯”往絕路上推,是非正義的“廣場司法”,所謂的“效果好”不過“多數人的暴政”而已。陳瑞華教授在《刑事審判原理》中所言,“一項刑事訴訟程序相對於另一項刑事訴訟程序而言,即使在形成案件事實真相方面,並沒有任何劣勢,但如果它使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和人格尊嚴受到貶損,使他們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那麼,人們也會因此對程序本身作出‘不公正’、‘不合理’的道德評價。”我以為,“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宣判不得確定有罪”,從報告會的現場照片來看,那些被押解到臺上現身説法的少年犯無不身著看守所的囚衣,而押在看守所裏的失足者未必就是罪犯。咸陽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值班幹警雖解釋説,“此舉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讓當事人出醜。”但是,押在看守所的失足者依然是“無罪的人”,將“無罪的人”進行示眾説法顯然是不合法的。事實上,一個人犯了罪,縱然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其也沒有“現身説法”的義務。即使現身説法得到公眾的一致擁護和讚揚,公安、司法機關也應避免參與“多數人的暴政”。在一個法治社會裏,如果公民連基本的人權都得不到切實的保障,那就是“偽法治”。

  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明確規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者宣傳。”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做任何事情都要依法。而且,“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程序公平正義是看得見的公平正義。如果程序公平正義無法得到保障,實體公平正義往往就會失卻其賴以存在的基礎,那種認為“只要結果正確,無論過程、方法和程序怎樣都無所謂”的觀念最終必然導致所有的權利都成浮雲。“少年興則國興,少年強則國強。”未成年人是國家前途和命運的希望所在,其違法犯罪雖然損害了其自身的利益,但是更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世界各國歷來都十分地注意探索具有人性特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機制。透過陜西咸陽少年犯被押解進校向3000學生示眾説法的事件,我們看到了一些民眾以及某些公安、司法機關在法治理念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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