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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的名義遮蔽對示眾的留戀是社會陷阱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09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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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日,一組題為《陜西咸陽在押青少年校園現身説“法”》的照片引起熱議。此舉被指“太傷人”,有網友質疑“無視《未成年人保護法》”。

  面對網友認為“太傷人了”,“完全無視《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學者“公權機構把人示眾,是知法犯法”的評價,有關方面給出的理由是“想通過這種形式對青少年加強教育、預防,並非讓當事人出醜。人們更應該看到活動起到的正面效果,任何方式都有不足的一面,只説一面,不説另一面,不符合實事求是”。這樣的解釋能讓我們接受嗎?能成為證明陜西咸陽少年犯被押解進校向3000學生示眾説法正當性的依據嗎?

  就筆者的看法,即使以教育的名義,也不能剝奪公民的人格和權利尊嚴。如果教育以裹脅公民的尊嚴為代價,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對公民的二次傷害。以本則新聞來説,當學生們看到公權部門對公民的尊嚴肆意傷害而不知呵護時,在筆者看來,這就是對學生的誤導,根本不是對學生的教育,很可能引導學生走上不知道尊重他人人格和珍惜自身權利的歧途上來。這是我們想看到的嗎?

  何謂示眾?《現代漢語詞典》給出的解釋是“給大家看,特指當眾懲罰犯人”,其特點是通過羞辱當事人的人格,達到殺一儆百的目的。客觀地説,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和法治意識的提高,以人格羞辱方式──示眾來懲罰個體的做法越來越少了,但是,並沒有絕跡,特別是示眾的思維方式有些時候還頑固地存在於我們的社會中。陜西咸陽少年犯被押解進校向3000學生示眾説法就是明證。

  常識告訴我們,基於人道立場的考慮,“把任何一個人都作為人來看待”是法治和文明的底線。就被示眾者遭到的恥辱來説,可能有兩個後果,一是讓被示眾者臉面盡失,讓其不再認為這是一種懲罰,由此所謂的教育和懲治意義就無法得到顯現,二是讓被示眾者趕快逃離這種示眾的環境,其潛臺詞無異於要把犯錯者驅逐出我們的社會,這顯然無法讓我們接受。更何況,一個理性的、文明的社會,是要盡力使每個成員融入其中,而不是成為絕望者。可以看出,站在法的立場上,我們也不能對陜西咸陽少年犯被押解進校向3000學生示眾説法無動於衷。

  可以説,陜西咸陽少年犯被押解進校向3000學生示眾説法是在以“教育”的名義遮蔽對示眾的留戀。這種做法背離了最起碼的人道。每個人都有尊嚴,哪怕是應該受到國家最嚴厲的刑罰制裁的人,其人格尊嚴也應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而不是出於各種各樣的目的去進行交換和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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