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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禁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的另一種思考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2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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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起,遼寧開始實行新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規定中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昨日,此事引發各方議論。

  多數人表示支持,認為從未成年人保護角度看,如此立法,“讓人領悟到法律的溫情和人性關懷,”是一種“現代文明道德理性的回歸”。這種意見合情合理。

  也有批評意見擔心,從“學賴寧”到立法禁止未孩子參與救火,會不會引起少年道德教育水平的倒退?其實,只要引導好了,教育得當,孩子不介入救火此類自己力不所及和智不所達的英雄活動,也一樣能健康成長為有德的公民。

  其實,以上這些觀點和討論,近年來時有發生,難有新意。

  我們想從另一個角度看待此事,即此類立法在強調和突出政府職責上的有什麼意義和啟示?

  我們現在正在建設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是一個有限的政府,政府也不可能或不應該為所有的事都承擔責任,大包大攬,對此一定要有一些厘清。服務型政府最首要和最基本的職責就是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産的安全,所以,滅火此類職責主要是政府的,應是納稅人和公民委託的專業人員所為,立法反對孩子參與救火等,用立法形式把政府應該全力擔當的職責與普通人的行為責任之間畫了一條清晰的線,這不僅是一種法治和理性的進步,也是政府對自己主要職責厘清的認識進步,由於明確了職責,無疑對當下和未來的社會管理和法治建設會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這類做,當然不能僅局限于“孩子不救火”等,還要進一步分清政府和普通公民的職責,所以,下一步,大概應該考慮用立法不鼓勵,甚至反對普通群眾參與救火了。遼寧省消防總隊法制處處長曹剛在解釋《遼寧省消防條例》時就説:“火災撲救是一項危險的工作,未成年人體力和心智還沒有發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沒經過一定的訓練,參加有組織的救火活動也是很危險的。

  其實,以色列早就立法規定:青少年救火屬違法行為,所以,以色列沒有此類“小英雄”。不僅如此,以色列法律還規定,看到火災,不論大小,及時報警,就是好公民,報警後要及時離開現場,為趕到的政府專業人員滅火騰出道路和空間,如你待在原地等待,被“清場”致傷,後果自負;如有人見義勇為,參與救火受傷,不僅後果自負,如妨礙了專業人員滅火,還要負法律責任。所以,非專業的“大英雄”也不提倡。筆者在以色列曾親眼目睹:發生火情時,行人和開車人都不停,有人打電話報警;有人看到已有人打電話,則連電話也不打了;大家都急忙離開。國內因人群看熱鬧堵了消防車的路或出現非專業見義勇為英雄的事,在以色列不太可能發生,因為違法。

  雖國情不同,以色列這類做法還是有可借鑒之處。政府和民眾的職責清楚,分工明細,效率高,成本低,真是很有猶太人的智慧,也有法制和民主的精神,是一個有限“服務型”政府做好“守夜人”的高明之處。國外也有兼職消防員,但他們接受過政府的培訓和考核,是專業人員,不再屬於普通公民的見義勇為了。(中國江蘇網 顧德寧)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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