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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未成年人救火”彰顯制度理性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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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昌蓮 時評人

  近日,遼寧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據悉,該條例將於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2月14日《中國青年報》)

  應該説,遼寧新規,是社會管理的一大進步。未成年人,本身就是一個需要法律保護和制度關懷的特殊群體。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救火,不僅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生命關愛,還彰顯出值得弘揚的制度理性既有助於提高滅火的效率和質量,又可以減少滅火中的意外傷亡。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在營造“逢災必救”、“遇火必滅”的社會氛圍,哪怕是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30年前的少年英雄賴寧,因參加救火獻出了寶貴生命,成為那個時代青少年學習的榜樣,卻也讓人甚為嘆息。其實,茍求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個人為救火而奮不顧身,這是被無限放大了的道德期許和道德自律,無形中也給人們套上了“道德枷鎖”。

  不可否認,為救火不顧生命,其道德精神值得褒揚。但是,道德促人“從善”,卻應儘量降低人們因遵從道德而付出的“代價”。從法律角度説,則應保證社會成員的權利底線。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參與滅火, 其實,還應當禁止他們參加一切充滿危險、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救援行動;我們當然期望在未成年人心中播下“見義勇為”的種子,但我們更需要他們在成長過程中去“見義智為”。這些,不是道德的退化,正是現代文明對於道德的“修正”,是道德的理性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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