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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趙晚報:禁止“組織未成年人救火”善莫大焉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6日 12: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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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遼寧省消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2月13日《人民日報》)

  立法禁止“組織未成年人救火”,儼然是基於對未成年人的關愛。這種制度性的表達,傳遞出對生命價值的人文關懷,體現了法規制度建設的理性和善意。

  反觀過去,社會、學校對青少年一直努力培養捨己救人與勇於犧牲的精神,大力倡導逢災必救、遇火必滅的教育氛圍。上世紀80年代,不惜犧牲去撲救山火的12歲少年賴寧,就曾在中小學校園內被作為楷模廣為宣傳。

  這種正面的引導無疑是正確的,但卻忽略了一個事實:未成年人普遍缺乏對危險的充分預見能力,在複雜的災害現場很難作出合理的判斷。而救火不僅需要體力還要特定的技巧和方法,而且本身還應具備自我保護、逃生自救的能力。

  而上述救災本領,未成年人都不具備,讓其做超越自身能力的見義勇為行為是不理性的。如2010年初,河南省淅川縣8歲男孩梁爍,因救火被燒成重傷。用法規和教育制度的形式規定“禁止組織未成年人救火”,與當前我們提倡見義勇為也要“見義智為”一樣,這不是道德退步,而是現代文明對於道德的完善,也是社會道德理性的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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