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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禁止法院人員打聽案件 提意見需書面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05: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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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昨日,廣東法院網公佈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不得私下接觸案件當事人

  《實施細則》規定法院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私下接觸本人或者他人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中間人、仲介機構或者其他關係人。

  法院內部人員不得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中間人、仲介機構或其他關係人的請托,以下列方式對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實施不當影響:(一)轉遞案件材料;(二)打聽、過問案件辦理情況;(三)批條子、作指示;(四)説情打招呼;(五)安排會見辦案人員;(六)請客送禮;(七)發表評論意見;(八)其他對他人辦理案件可能造成不當影響的行為。

  法院內部人員在職責範圍之外收到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中間人、仲介機構或者其他關係人遞交、郵寄、傳送的案件材料,應當送交本院立案信訪部門處理,不得直接轉交案件承辦法院、案件承辦部門及相關審判組織或者辦案人員,也不得在案件材料上簽批意見。

  《實施細則》規定,法院內設部門在職責範圍之外收到有關部門移交、上級領導批示、人大代表過問或案件當事人等反映下級法院或本院正在辦理的案件材料,應當登記後送交本院立案信訪部門處理,部門領導和工作人員不得直接轉交案件承辦法院、案件承辦部門及相關審判組織或者審判人員,也不得在案件材料上簽批任何意見。

  如果是在職責範圍內收到的這些材料,《實施細則》規定應當登記註明來源,按職責權限作出處理,屬於本部門或者本人辦理事項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屬於本部門或者本人辦理事項的,轉交案件承辦的法院或部門處理,不得直接轉交給辦案人員。

  領導提意見要以書面方式

  《實施細則》規定法院領導幹部或者上級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由案件承辦人記錄在案。辦案人員應當將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法院工作人員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批示、函件、記錄等文字資料存入案件副卷備查,並在審判組織評議和討論案件時作出説明。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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