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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條例草案徵求民意 擬規定時速禁超60公里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2日 07: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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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把校車安全問題真正納入法制的軌道。這樣才能引起人們的重視,並且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溫家寶總理在11月27日召開的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針對校車安全問題表示,“我要求法制辦在一個月內制訂出《校車安全條例》”。

  這一講話至今僅半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天公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徵求民意,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在明年1月11日前進行反饋。

  這一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證明立法解決國內校車安全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也充分證明了民生問題的分量。

  ■規定

  違規校車可先走後處罰

  徵求意見稿特別強調,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北京師範大學袁桂林教授解釋説,專用校車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校車標準生産的車輛,它與一般交通工具不同,配置更符合兒童特點、安全上更有保障。

  此次校車條例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給予了重點關注,幼兒園雖不屬於義務教育階段,但由於頻發的校車安全事故,也被納入進來。目前,國家對幼兒園的佈局、服務半徑等沒有明確規定,其實幼兒園更應提倡就近入學,農村地區也應將幼兒園分散辦到村裏去。如果都就近了,就沒有了校車的需求。

  有關部門還順應民意迅速回應民生期待,在徵求意見稿中對校車賦予優先通行、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放行後處罰等“特權”。如規定,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而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改裝校車將強制報廢

  校車一旦違規將面臨重罰,如生産、銷售不達標的校車,將被責令停産禁售,沒收違法校車,並處違法生産、銷售校車(包括已售和未售的)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交管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對司機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駕照;對車主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供無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或司機無校車駕駛資格,將被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存在這些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校車超載將從重處罰

  校車未按規定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將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從重處罰。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或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停靠站點停靠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標牌,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司機受暫扣6個月駕照或吊銷駕照處罰的,終身禁駕校車。

  學校不盡職出事追責

  學校如有違規行為,如未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等,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公辦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民辦校可被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至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地方政府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致使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對話

  北京師範大學袁桂林教授對農村校車問題關注多年,在《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佈之前,他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作為專家都曾參與論證。

  相關部門具體責任待明確

  記者:《徵求意見稿》最大的亮點在哪?

  袁桂林:這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頒布的有關校車管理的條例,是歷來沒有的。明確校車的責任主體由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擔,把校車的事權下放給了地方,這是很明確的觀點,是一大進步。以前從來不談,責任主體不清楚。但有點模糊的是,對政府各個部門的具體責任分配沒有進一步明確。

  記者:還有哪些地方待完善?

  袁桂林:在罰則部分,我在參與討論時就提出,最好以人群為線索來寫最好,什麼樣的人出現什麼現象給予處罰,而現在的意見稿中還是以事為主,這樣不利於分清責任主體。如出現什麼行為對廠家給予處罰;對司機出現什麼行為將給予處罰;對監管部門哪些行為給予處罰。

  記者:學校對校車的管理責任這次在意見稿中有很明確的規定。

  袁桂林:是的,但我覺得學校的責任太多了。學校要管學校以外的事,必須有賦權,這個賦權應該讓社會知道。要是讓校長去路上管車、管車主或者社會人士,他們可能會跟校長吵架激化矛盾,所以校長管事主要是校內,學校的功能主要是教育孩子、教育司機。學校的責任過大,甚至有的是路上出現的問題由學校來管就不太適合了。

  路上的問題應該是交通部門、公安部門來管。學校的責任太多,學校也難以落實,學校畢竟是教育部門,對路上發生的交通問題,干預過多,社會上也不聽他的,校長也沒辦法,校內的事都管不過來。

  校車政策更利於農村學生

  記者:看了校車安全條例,感覺政策對農村孩子更有利,是否對城市校車並不鼓勵?

  王敬波:這個宗旨是對的。因為校車主要對農村居住在偏遠地區的孩子很有幫助,很多農村學校因為撤並而取消,造成農村孩子上學比較困難,校車對他們來説更為需要。城市居民住得相對集中,大部分採取就近上學的方式,城市中真正對校車有需求的反而是來自家長對優質教育的選擇而出現的擇校家庭。我們不能把城裏的情況和農村的情況混為一談,兩者的基礎是不一樣的。

  記者:條例中允許對校車進行社會捐贈,有沒有可能發展為贊助費的變種?

  王敬波:單獨從校車發展上,社會捐贈是值得鼓勵的。因為校車是為公眾服務,滿足公共需求,是公共交通的一部分,社會捐贈扶持社會教育的發展,是值得鼓勵的。至於會不會往另一個方向發展目前還不好説。

  記者:條例中對校車報廢年限、時速均有明確的要求,專家們論證時是否討論過過於嚴格的要求會給學校和運營公司造成壓力?

  王敬波:這些問題討論過。制定了很高的安全標準,如果沒有政府強力的財政支持的話,很多學校、運營機構可能會退出。城裏的孩子還好説,農村的孩子上學可能會出現問題。不過,校車作為特殊車輛,必須要有一個嚴格的安全標準,這個要優先保障。對社會化運營的公司來説,除了考慮風險,還會考慮利潤的問題,如果有利潤,風險再高也是願意運營的。

  記者:草案是否大量採用西方標準,在我國行得通嗎?

  王敬波:校車在我國是個新生事物,一些國外經驗尤其是在校車優先通行權上,需要借鑒國外的經驗。不過在具體操作中,還要考慮到中國國情。

  ■北京舉措

  本市郊區寄宿校有望開校車

  市教委有關負責人昨天表示,針對遠郊區縣農村寄宿制學校學生上學地離居住地較遠等情況,市教委將考慮逐步在郊區寄宿學校點對點開通學生校車。

  據介紹,目前城區學生存在居住地過於分散、道路擁擠等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校車線路設計很難兼顧方便快捷。一方面,本市交通擁堵,儘管主幹道寬,但大部分學校都不位於主幹道附近,校車停放、運行都有難度。同時,學生居住地分散。曾有學校計算過,如果想把學生從家門口接走,住得最遠的孩子就得3點起床,但如果設定一個集合地點,又會使校車的意義大打折扣。

  解決校車問題不能僅靠教育部門完成,需要多個部門協調配合,達成共識。本市也將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要求,進行進一步論證。從現階段來看,城區學生上下學仍主要依靠公交系統。同時,針對遠郊區縣農村寄宿制學校學生上學地離居住地較遠等情況,市教委在已為農村寄宿制學校全部配備生活用車的基礎上,將考慮逐步在郊區寄宿學校點對點開通學生校車。

  >>個例

  門頭溝與公交合作

  專車接送山區學生

  門頭溝區教委有關人士表示,門頭溝是農村寄宿制學校校車管理試點區,門頭溝地處山區,很多孩子上學路遠,區裏目前採取與公交單位合作的方式,專車接送山區學生,班車固定在週一、週五接送,杜絕超載。

  門溝全區住宿生有389人,校車安全條例對農村山區的校車有很大的政策傾斜,對解決門頭溝山區學生來説是件好事。門頭溝教委表示今天上班會仔細研究,並聽取相關學校的意見,及時對草案進行反饋。

  ■各方反應

  學校怕擔責

  城區部分開通校車的學校表示,根據就近入學原則,這些學校多是因個別學生居住地離校較遠,家長提出需求,與汽車租賃方簽合同,學校只起輔助作用,並提供一些無償服務,如接送學生上、下車等。草案將安全責任扣在學校頭上,但學校是教育部門,沒有多餘資金和人力承擔車輛保養、人員管理等責任。這部分校車經費均由家長和汽車租賃方交涉,學校不會干涉。如果要校方承擔更多責任,最大可能就是取締校車,反而有損學生和家長利益。

  家長怕沒車

  對於校車安全條例,家長可謂舉雙手錶示歡迎,認為嚴格標準才能保證孩子安全。不過家長們也擔心,校車準入門檻太高,想幹的公司沒條件,有條件的客運大公司怕擔風險,投入也高,可能不願意幹。如陳先生就和同小區的幾名家長共同出錢租了一輛小麵包接送孩子上下學。而根據安全條例,這輛車肯定不達標,而租大客車顯然不現實,只能靠學校。但學校面對高風險,為了避免出問題挨板子可能不會開行甚至會取消運行中的校車。

  企業怕風險

  據了解,本市擁有大客車的大型汽車企業很多開展了校車業務,通過與學校簽訂協議進行合作。業內人士透露,當前從事校車的車型主要是大客車和大巴車,該模式已在一些私立和公立校運作多年。根據新規,校車成本大、投入高、收益低,而且運行風險高,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將接受非常嚴厲的處罰,承擔很重大的責任,一些公司因此處於觀望狀態。企業希望政府出資購車或提供補貼,由企業負責具體運營。

  ■校車守則

  行程20萬公里須退役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如有下列情形應將校車標牌交回交管部門: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20萬公里;改變用途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不再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校車時速禁超60公里

  校車司機駕校車上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校車線路應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過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的,道路或交通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應設警告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隨車老師最後一個下車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司機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交警遇校車在停靠站點停靠上下學生,應當維護停靠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

  隨車照管人員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任何人都可舉報校車違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公交租車企業可提供校車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這些單位必須是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校車定義: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的幼兒或者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意見反饋方式

  ☆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編:100035),信封上註明“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xcaq@chinalaw.gov.cn。(文字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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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車可走公交車專用道 上下學生時禁止超車(圖)

    徵求意見稿規定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等等。

     法制辦發佈“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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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十大焦點

    焦點一:校車資金誰來承擔?

    草案: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焦點二:校車安全誰來監管?

   首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此外,教育部門負責審核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規行為等。 >>> 更多

    焦點三:安全責任誰來保障?

    草案:要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簽訂責任書,派人隨車全程照管學生等等。

    焦點四:質量標準如何設定?

    草案:校車生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産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生産、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 更多

    焦點五:什麼樣的車可做校車?

    草案: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草案還要求,校車要裝備停車指示牌,噴塗統一的外觀標識,投保交強險和乘客責任險等等。

   焦點六:駕駛人要具備什麼資格?

    草案規定,校車駕駛人應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資格,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及醉酒後駕駛記錄、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拘留處罰,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焦點七:校車享受哪些“特權”?

    草案:三項優先權——校車運載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需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

    焦點八:乘車安全怎麼保障?

    草案: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 更多

    焦點九:法律責任怎麼設定?

    草案:對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負有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更多

   焦點十:過渡期怎麼辦?

    草案(附則):自條例施行起,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但條例的其他各項規定在過渡期內都應執行。

【新聞回顧】

    溫家寶:國務院已責成有關部門制訂校車安全條例

    溫家寶:“近來,一些地方連續出現令人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這件事情提起來,我心裏也很不安。校車安全必須引起各地、各部門的高度重視。國務院已經責成有關部門迅速制訂《校車安全條例》。我要求法制辦在一個月內制訂出《校車安全條例》,也就是説,把校車安全問題真正納入法制的軌道。這樣才能引起人們的重視,並且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講話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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