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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發佈“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全文)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1日 17: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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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近來多次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傷亡,教訓慘痛。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關切,國務院領導同志要求有關部門迅速起草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調查研究,總結一些地方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實踐經驗,針對保障校車安全亟須從制度上解決的主要問題,起草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現就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説明如下:

  一、關於校車安全管理與校車服務總體政策的銜接

  校車安全問題涉及學校的規劃佈局、公共交通的發展、校車使用的對象、校車資金的籌措、財政支持的範圍、校車的運營模式等問題,需要統籌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校車服務總體政策。校車安全條例作為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法規,重在解決保障校車安全的制度、措施問題,同時也應與校車服務的總體政策相銜接,作出必要的原則規定。為此,徵求意見稿在“總則”中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各方面普遍認為,儘量縮短學生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是減少校車安全事故的源頭性措施,應當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於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以及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學生入學的規定。據此,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第三條第一款)

  二是,許多意見認為,學生集體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於集中,一旦發生事故,很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解決確需乘車上下學的學生的交通需求,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倡學生乘坐公交車輛上下學。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交線路和站點,為學生乘車上下學提供方便。(第三條第二款)

  三是,不少意見提出,發展校車服務,離不開政府支持,但應明確支持的對象和重點。從我國國情出發,城市應保障就近入學和以公共交通為主解決學生交通需求,需由政府給予必要支持的主要應當是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學生提供的校車服務。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三條第三款)

  四是,根據各方面意見,對制定和實施符合我國國情的校車服務規劃作了原則規定,明確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教育行政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學生,明確範圍、突出重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校車服務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第四條)

  二、關於保障校車安全的主要制度、措施

  這是條例的主要內容。根據各方面意見,總結實踐經驗,針對保障校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環節,徵求意見稿主要作了以下八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校車安全管理體制,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徵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並監督落實,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辦理校車註冊登記並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校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並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産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總體協調,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二是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負責。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並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演練(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同時,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第十三條第三款)。

  三是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體系,從源頭上保障校車安全。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校車安全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完善;校車生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産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産、改裝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第七條)

  四是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確保校車使用安全。校車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駛安全的基礎。針對實踐中屢有發生的將安全性能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造成嚴重安全隱患以至釀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只有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等安全保障條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方可作為校車使用(第十四條)。並規定,禁止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第十八條)。為保證校車持續符合安全標準,徵求意見稿還對校車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等作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五是嚴格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和駕駛行為規範。駕駛人的安全駕駛是保障校車安全的關鍵。鋻於校車乘坐對象的特殊性,徵求意見稿對校車駕駛人規定了比一般車輛駕駛人更為嚴格的資格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方可駕駛校車(第二十二條)。徵求意見稿還對校車駕駛人的出車安全檢查以及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六是強化校車通行的安全保障。徵求意見稿規定:校車應當按照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儘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過危險路段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為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徵求意見稿對校車享有的優先權作了規定,包括: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校車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並對嚴禁校車超載作了重申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七是保障學生的乘車安全。乘坐校車的是未成年人,為保障他們的乘車安全,需要有專人全程照管。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應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第三十六條)。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包括:引導、指揮學生有序上下車;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並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方可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等(第三十七條)。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八是明確法律責任,嚴格責任追究。為確保條例各項規定的嚴格執行,徵求意見稿對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的,以及教育行政、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行為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規定,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産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第七章)

  此外,徵求意見稿規定,專用校車應當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準,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我國的專用小學生校車國家標準實施不久,幼兒專用校車國家標準正在抓緊制定,在條例施行後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産還不能滿足需求。根據這一實際情況,徵求意見稿在“附則”中規定了一個過渡期,即: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第五十九條)。本條例的其他各項規定在過渡期內都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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